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廿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建築物內啟動防火區劃之探測器 (不屬於消防安全設備) 於消防
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時,是否需作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時,
是否需作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
決 議:本案涉及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為求慎重,先請營建署表示意見後
續辦。
提案二:為防止發電機因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常遭致發電機跳機,而無法
發揮功能,是否需於審查時即規定其發電機室之面積、高度及通
風量,以保持正常之運轉溫度?又通風設備如何設置?
決 議:由業務單位擬訂「發電機室及蓄電池設備設置場所之設計參考規
範」先請各相關公會、團體提供意見後,另案彙整函送各單位參
考。
提案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辦理變更用途,如其停車空間部份檢討後其
停車數不變 (或減少) ,致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用途 (如地上五
層變更為旅館,地下層原為停車空間兼避難室,地下層建管單位
未要求變更) ,類似此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究係整棟 (
含停車空間) 要求重新檢討,抑或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其變
更部份即可?
決 議: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整棟變更用途時,對於經建
築主管機關檢討其停車空間之停車數有增加者,其停車空間之消
防安全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
定檢討設置。
提案四:斜屋頂工廠用途其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如何設置?其排煙主機及
排煙口之位置又如何設置?
決 議:一 斜屋頂工廠用途其排煙設備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自天花板或
樓板下垂至斜屋頂與牆壁交界處下方八十公分以上。
二 斜屋頂建築物有濃煙時,係由其屋頂部往下蓄積,故於接近
屋頂頂部設置排煙口,其排煙效果最好,此時其排煙口除應
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外,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
三 採機械排煙時,其排煙主機應設於排煙口上或比排煙口高之
位置。
提案五: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
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
池施設時,原可否以不燃性材料作為消防水源之容器?
決 議: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
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得
使用不燃性材料作為水源之容器,惟其有效水源之確保及配管等
,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提案六: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可否比照「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
設備?
決 議: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與「體育館」類似,
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比照「
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七:非屬建管法規應設之樓梯,且設置後不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前提下
,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有
關避難梯相關之鐵製樓梯,可否替代避難梯?
決 議:因其具有提供緊急避難逃生之功能,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故
得替代「避難梯」。
提案八:責任區平常檢查及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會勘時,如有違章建築物違
章部分與合法區域相互連通時,是否應合併合法面積,檢討消防
安全設備?
決 議:一 責任區平常檢查,發現有擅自擴大面積營業之情形者,應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裁處應注意
事項」貳、一、 (二) 「以其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並得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辦理。
二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現場會勘時,如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
情形,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擴大及違規
使用部分,應一併查簽送回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