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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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7 筆 / 現在第 97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80763號
發文日期:
86/09/04
要  旨:
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廿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建築物內啟動防火區劃之探測器 (不屬於消防安全設備) 於消防
                  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時,是否需作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時,
                  是否需作審 (勘) 查及平時檢查?
          決  議:本案涉及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為求慎重,先請營建署表示意見後
                  續辦。
          提案二:為防止發電機因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常遭致發電機跳機,而無法
                  發揮功能,是否需於審查時即規定其發電機室之面積、高度及通
                  風量,以保持正常之運轉溫度?又通風設備如何設置?
          決  議:由業務單位擬訂「發電機室及蓄電池設備設置場所之設計參考規
                  範」先請各相關公會、團體提供意見後,另案彙整函送各單位參
                  考。
          提案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辦理變更用途,如其停車空間部份檢討後其
                  停車數不變 (或減少) ,致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用途 (如地上五
                  層變更為旅館,地下層原為停車空間兼避難室,地下層建管單位
                  未要求變更) ,類似此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究係整棟 (
                  含停車空間) 要求重新檢討,抑或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其變
                  更部份即可?
          決  議: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整棟變更用途時,對於經建
                  築主管機關檢討其停車空間之停車數有增加者,其停車空間之消
                  防安全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
                  定檢討設置。
          提案四:斜屋頂工廠用途其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如何設置?其排煙主機及
                  排煙口之位置又如何設置?
          決  議:一  斜屋頂工廠用途其排煙設備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自天花板或
                      樓板下垂至斜屋頂與牆壁交界處下方八十公分以上。
                  二  斜屋頂建築物有濃煙時,係由其屋頂部往下蓄積,故於接近
                      屋頂頂部設置排煙口,其排煙效果最好,此時其排煙口除應
                      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外,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
                  三  採機械排煙時,其排煙主機應設於排煙口上或比排煙口高之
                      位置。
          提案五: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
                  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
                  池施設時,原可否以不燃性材料作為消防水源之容器?
          決  議: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
                  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得
                  使用不燃性材料作為水源之容器,惟其有效水源之確保及配管等
                  ,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提案六: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可否比照「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
                  設備?
          決  議: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與「體育館」類似,
                  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比照「
                  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七:非屬建管法規應設之樓梯,且設置後不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前提下
                  ,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有
                  關避難梯相關之鐵製樓梯,可否替代避難梯?
          決  議:因其具有提供緊急避難逃生之功能,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故
                  得替代「避難梯」。
          提案八:責任區平常檢查及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會勘時,如有違章建築物違
                  章部分與合法區域相互連通時,是否應合併合法面積,檢討消防
                  安全設備?
          決  議:一  責任區平常檢查,發現有擅自擴大面積營業之情形者,應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裁處應注意
                      事項」貳、一、 (二) 「以其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並得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辦理。
                  二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現場會勘時,如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
                      情形,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擴大及違規
                      使用部分,應一併查簽送回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3 期 139-14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六)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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