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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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79518號
發文日期:
86/07/01
要  旨:
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
          提案一:有關大眾運輸工具「火車」之消防主管 (檢查) 機關如何劃分?
          決  議:一  為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消防安全,各單位應確實依本部消防
                      署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四九○號函
                      規定,加強執行大眾運輸工具安全檢查工作,並轉知監理單
                      位於辦理大眾運輸工具 (大客車) 檢驗時,應一併檢查其消
                      防安全設備。
                  二  因「火車」行駛範跨越各縣市,為避免因消防安全檢查而影
                      響其正常營運,應先函請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就「火車」配合
                      消防安全檢查乙節表示意見,並副請臺灣省政府消防處協調
                      辦理。
          提案二:一棟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地面以上樓層部份分為二棟以上
                  ,其各樓層應如何檢討無開口樓層?
          決  議: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未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五條規定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者,不得視為另
                  一場所,故於檢討無開口樓層時,應合併計算各棟各層樓地板面
                  積檢討。
          提案三:有關石化工廠露天設施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疑義?
          決  議:一  大型石化廠露天設施仍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檢討設置室外消防栓、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消防安全設備。
                  二  大型石化廠內輕、中、重質油槽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
                      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檢討設置泡沫及冷卻撒水設備。
                  三  大型石化廠各種反應器、塔槽、製程輸送管線設備及熱交換
                      器等所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適用該標準確有困難者,應請廠
                      商具具體證明如國外標準或設計案例,經本部認可者,不在
                      此限。
                  四  大型石化廠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較為複雜,如有本部消
                      防署協助必要,可函請本部消防署派員支援,以求周延。
          提案四: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民眾申請開業 (如托兒所、養老院、補
                  習班等) 及營利事業登記等事宜加會消防單位檢查消防設備案,
                  如經會勘現場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情形應如何處理?
          決  議:經現場會勘如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情形,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
                  符合規定外,其涉及擴大及違規使用部分,應一併查簽送回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主席裁示:一  暑期將至,各地消防單位應依照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 (八四) 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一○五四號函發加強
                        補習班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執行,以確保補習班之消防安
                        全。
                    二  各項消防新措施業已陸續推動,為避免造成實務上之困擾
                        ,各地消防單位應不定期召集建築、電機、營造、消防及
                        築投資等相關業界,並主動參與各業界辦理之座談會或說
                        明會,充份溝通、說明,以能徹底落實執行。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1 期 122-12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1000823
  336 號函,有關提案三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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