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來函所詢「消防法」第 13 條,有關同 1 人可否兼任 2 場所防火管理
人 1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0 年 7 月 7 日竹縣消預字第 1003001
616 號函辦理。
二、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同 1 人不得兼任 2 場所防火管理人,說明如
下:
(一)查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
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該計
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究其本意,係指不同場所,應
各自設置防火管理人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方能有效防範火災發
生、於火災發生初期立即應變。
(二)復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
次幹部,其立法意旨為使熟悉該場所之專職管理人員擔任防火管理
人,方能有效推動防火管理工作。
正 本: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
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除
外)、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本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秘書室(法制科)、各港務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