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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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00824302號
發文日期:
100/07/18
要  旨:
參照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等規定之立法意
旨,同一人不得兼任二場所防火管理人,方能有效推動防火管理工作
主    旨:來函所詢「消防法」第 13 條,有關同 1  人可否兼任 2  場所防火管理
          人 1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0  年 7  月 7  日竹縣消預字第 1003001
              616 號函辦理。
          二、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同 1  人不得兼任 2  場所防火管理人,說明如
              下:
          (一)查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
                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該計
                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究其本意,係指不同場所,應
                各自設置防火管理人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方能有效防範火災發
                生、於火災發生初期立即應變。
          (二)復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
                次幹部,其立法意旨為使熟悉該場所之專職管理人員擔任防火管理
                人,方能有效推動防火管理工作。
正    本: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
          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除
          外)、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本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秘書室(法制科)、各港務消防隊)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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