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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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預字第1000014917號
發文日期:
100/06/29
要  旨:
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檢修作業時,對於合法使用場所係依據場所使用執照及
審查通過之圖說等,判斷實際之場所用途、面積、設備檢測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之處,應於檢修申報書中載明;對於違規使用場所,則將其實際用
途、面積登載於報告書,並就該場所現有設備進行檢修,惟不需檢討及要
求業主增加設備
主    旨:有關  貴會所提消防設備士執行檢修作業權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0  年 5  月 28 日北消士第 1000528004 號函。
          二、有關貴會所提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場所用途認定等疑義乙節,按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時,應由業者
                提供之使用執照判斷場所用途,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
                途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並於報告書中
                登載,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檢修時如有場所用途判斷疑義,可洽當地
                消防機關辦理。
          (二)消防專技人員對檢修場所面積計算是依據實際使用面積還是官方文
                件等疑義乙節,按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時,對領有使用執照場所應確
                認使用執照登載面積與場所實際面積是否相符,並確認設備設置後
                有無因用途變更、隔間變更等形成之未警戒部分;對於未申領使用
                執照場所應丈量其場所面積,並於檢修申報書上登載。
          (三)消防設備士僅具裝置檢修資格,……權責為何乙節,查本署 87 年
                4 月 10 日(87)消署預字第 87E0342  號函第七案決議:「一、
                對於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違規使用場所應由
                消防機關派員至現場實地審查其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二、消防
                設備士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人員對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現有之設
                備進行檢修。」。
          (四)消防設備士檢修申報應依實際設備檢測是否正確乙節,同第三點說
                明,另消防機關審勘通過之合法場所,消防設備師(士)應依據審
                查通過之圖說進行檢修。
          (五)消防設備士如依現場設備檢測,如與原審圖面或用途不符,是否構
                成檢修不實要件乙節,消防機關審勘通過之合法場所,消防設備師
                (士)應依據審查通過之圖說進行檢修,對於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
                現有之設備進行檢修。合法場所之現場設備如與原審圖面不符並有
                缺漏情形,消防設備師(士)應於檢修申報書中載明。
          (六)有關違建場所無設備,消防設備士權責為建議設置或於申報書開列
                缺失乙節,查本署 87 年 5  月 14 日(87)消署預字第 87E0524
                號函提案四決議:「消防設備(士)應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或依現
                場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修,並不需檢討及要求業主增加設備。」
                。
          (七)有關面積與使照不符及使用用途不符,……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宜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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