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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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6)台內消字第8676059號
發文日期:
86/03/31
要  旨:
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全文內容: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室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水霧及泡沫滅火設備與速結送
                  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其消防幫浦之停止方式,法規並未明示,
                  應如何處置?是否應與消防栓幫浦相同,僅限於手動停止之方式
                  ? 
          決  議:有關室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水霧及泡沫滅火設備與連
                  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其消防幫浦之停止方式,消防署業務
                  承辦單位業於八十五年四月配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發布所舉辦之講習會中說明,應與室內消防栓幫浦相同,僅限於
                  手動操作停止,不得採用自動停止之方式。故消防單位於消防會
                  勘時,應確實要求,不得再採用傳統之壓力表設定上限自動停止
                  之方式。

          提案二:於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
                  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次決議「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器(
                  廣播主機)之輸出瓦特數,應在該系統所連接使手之揚聲器之瓦
                  特數相加所得瓦特數以上。」,惟實務上擴音機之最大輸出功率
                  應如何計算? 
          決  議:實務上計算擴音機之最大輸出瓦特數時,應將該系統所連接使用
                  之揚聲器瓦特數相加再乘以一.五倍。 

          提案三: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是否不論面積多少均可
                  免設排煙設備?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考
                  量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設置排煙設備
                  時,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設排煙
                  設備。 

          提案四:十二層集合式住宅大樓採複層式設計(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
                  ,上層無出入口),且每一梯間均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區隔且無通
                  路可互通,請就左列問題釋示:
                  一、上下兩層之樓地板面積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依設置標
                      準第一一二條第一款規定得二層共用一火警分區,上述面積
                      係分層分梯間各自檢討或分層各梯間面積合併檢討?
                  二、自動撒水設備(密閉濕式系統)是否可兩層共用同一警報逆
                      止閥且各戶室內樓梯位置之上方和下方是否亦須設置撒水頭
                      ? 
                  三、依據設置標準第一三六條第一款規定,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
                      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時,是否可兩層共用同一個
                      啟動裝置?
                  四、依據設置標準第一五七條規定,避難器具設置數量檢討時,
                      因無道路可互通,是否該分梯間檢討收容人數設置? 
          決  議:一、採複層式住宅(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上層無出入口)
                      ,其上下兩層之樓地板面積和未超過五○○平方公尺時,依
                      法得設定同一火警分區。至於同一建照分數座安全梯者,於
                      衡量二層共用一火警分區時,基於迅速、確實警報之原則,
                      應採分層分梯間各自檢討為宜。 
                  二、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密閉濕式系統)可否兩層共用同一套自
                      動警報逆止閥乙節,應採分層各梯間面積合併檢討原則,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但書之規
                      定辦理。(即上下兩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
                      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兩層共用。)
                  三、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採分層分梯間設置之原則
                      。惟複層式住宅(即兩層一戶,由下層進出,上層無出入口
                      ),其上下兩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
                      下時,得採一戶設置一個啟動裝置之方式。
                  四、對於同一建照分數座安全梯之建築物,檢討其避難器具設置
                      數量時,如同一樓層無法使用另一安全梯逃生時,應採分梯
                      間之方式檢討其收容人員數。
          
          提案五: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容量(負載)計算時,是否可將自動撒水泵
                  之輔助泵容量免予列入? 
          決  議:因輔助幫浦係作為平時補充管系內壓降使用,非於緊急使用,得
                  免列入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容量之負載。 

          提案六:集合住宅之住戶廚房空間,是否需按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第三目,按大量使用火源場所來設計,設置滅火器? 
          決  議:因集合住宅之住戶廚房,使用火源器具有限,故不必按大量使用
                  火源場所設置滅火器。 

          提案七:於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
                  七號函發布之「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
                  準」中,由「電動機應與幫浦軸承直結,及幫浦傳動部份由外側
                  易被接觸位置應裝設安全保護蓋。」之規定,可知消防幫浦與電
                  動機應採聯軸式,惟國內目前使用之消防幫浦,部分仍採同軸式
                  ,是否恰當,請釋示?另計算基準規定自動警報逆止閥摩擦損失
                  水頭以五m計,而目前審核認可之自動警報逆止閥,認可書上登
                  載之相當於直管長之壓力損失值均在五m以上,於計算配管摩擦
                  損失時,應採何者? 
          決  議:一、有關消防幫浦與電動機之連接方式,應參照美國 UL 、日本
                      、ISO 二八五八及國家標準總號八九一七、二一三八之規範
                      ,採用聯軸式,所以內政部發布之「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
                      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中,有關消防幫浦與電動機之連
                      結方式,應即配合文字修正為:「電動機與幫浦軸心直結(
                      以聯結器連接),且屬單段或多段渦卷幫浦者」,使其語意
                      更加明確。 
                  二、為落實前項規定之要求,對於已核發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幫浦
                      廠商,由消防署分別去函告知,其審核認可之機組應使用具
                      有聯結器之聯軸式,且即日起不再接受同軸式消防幫浦機之
                      申請案,並自本(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所有消防會勘現場
                      依此規定辦理檢查。
                  三、對於目前審核認可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其摩擦損失水頭均依
                      國家標準總號一六七二之規定,應在○.五% kgf/cm2  以
                      下,故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合摩擦損失計算基
                      準」計算自動警報逆止閥之摩擦損失水頭時,以五m計算即
                      可。
                  四、配合前述修正後之「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
                      失計算基準」, 應再函發相關機關、團體查照。
          
          提案八:於內政部發布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油庫及漁船加油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中,對於補助
                  泡沫消防栓之放射量,其規定不盡合理,及冷卻撒水設備之冷卻
                  撒水頭設置並未規範,與水源容量計算規定不完整處,建請一併
                  釋示? 
          決  議:由消防署就所擬修正意見再徵詢國內業界,確認其可行性後,再
                  將修正後之 全文函發相關機關、團體及業界查照。 

          提案九: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原供辦公室使用,目前其
                  中數層違規使用為甲類用途,責任區同仁依新修訂之設置標準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開具改善通知單,要求該建築物設置
                  自動撒水設備,今其中某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為補習班,依新修
                  訂之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該申請變更用途之樓層,是否應設
                  置自動撒水設備?而責任區同仁依法開具改善通知單要求設置自
                  動撒水設備,似無不當,惟實務上應以該違規營業之甲類場所施
                  設為宜;其他樓層如申請變更用途為乙類用途,似不應再要求其
                  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決  議:本案臺中市警察局消防隊,以該大樓原使用為辦公室,今某一樓
                  層申請變更用途為補習班,擬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對於
                  申請變更用途之樓層,不予要求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乙節,應屬可
                  行。 

          提案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附表第八項規定之印
                  刷機廠房設置泡沫滅火設備,惟其廠房挑空設計,高度超過十八
                  公尺,如考慮該泡沫設備之有效性,是否得改為移動式設置? 
          決  議:本案擬由台中市警察局消防隊就個案詳細考量,如於使用移動式
                  系統時,使 用者無遭濃煙籠罩之虞時,應屬可行。 

          提案十一:緊急照明設備如業者已購置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及商檢合格之內
                    置蓄電池型照明燈是否依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消防安全設
                    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之提案八決議要求其設置專用
                    回路及標示即可?如依設置標準者第一七八條規定設置蓄電池
                    設備者則其燈具之要求是否依設置標準第一七六條之規定即可
                    不要求其出具商檢合格證書? 
          決    議:一、對於緊急照明設備採用內置蓄電池型照明燈者,是否可免
                        依規定設置專用回路及標示乙節,由業務單位徵詢電機專
                        家及業界,就實務需要予以考量後再議。
                    二、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一七八條之規定,設置蓄電池設備者,其燈具之構造
                        應符合同標準第一七六條之規定。
          
          提案十二:採三層機械或停車之室內停車場,設置泡沫滅火設備時,其天
                    花板高度超過五公尺時,自動啟動裝置應使用火警探測器連動
                    電磁閥方式,惟其高度計算是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
                    度?或以筏基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度計算? 
          決    議:應以樓地板至天花板或屋頂板之高度核算。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2 卷 10 期 147-1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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