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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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內消字第8584189號
發文日期:
85/12/03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九號函
          提案一:臺中縣目前有妓女戶立案者二家、未立案四家,樓地板面積約為
                  二十至三十坪,有關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妓女戶」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二款第七目「集合住宅、寄宿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之設置。                                          
          提案二:學校增建「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與原建物相連接,其適用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情形為何?          
                  決議:學校增建部分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時,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故其增建部分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惟其原設置設備、器材之性能符合現行規定者,得准予使
                        用。                                              
          提案三: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或增建時,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應依新法令重新檢討設置之消
                  防安全設備,其水系統配管原為 GIP  管,是否得沿用?火警及
                  廣播設備之耐燃保護是否須重新設置?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
                  難方向指示燈是否須另設分路開關及標示?                  
                  決議:一、對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新法令實施後,某
                            單一樓層申請變更用途,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法規
                            規定之水系統配管 GIP  管其功能如能符合現行法令
                            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                    
                        二、建築物辦理增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應適用增建後之標準時,其水系統
                            之配管,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新設部分之配
                            線,仍應依現行規定施予耐燃或耐熱保護。        
                        四、新增設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其電氣配線
                            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即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
                            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
                            示;而其電源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
                            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提案四:應設手動報警設備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火警受信總機?        
                  決議:設有手動報警設備之場所仍應設置一回路以上之火警受信
                        總機。                                            
          提案五:安養中心設於建築物之六樓以上時,其避難器具能否選用緩降機
                  加吊籃方式,由業者先將行動不便之患者放置於吊籃內,再利用
                  緩降機將患者緩緩降下逃生?                              
                  決議:一、業者先將行動不便之患者放置於吊籃內,再利用緩降
                            機將患者緩緩降下逃生乙節,因吊籃目前尚無規格、
                            性能標準,且其與緩降機連結之安全性亦無法確保,
                            故暫不宜採取此一建議。                        
                        二、安養中心之收容人員屬行動不便者居多,就現行避難
                            器具而言,較適宜供做設於六樓以上之安養中心使用
                            者,應如法規所定之滑台、避難橋、救助袋等,故本
                            案仍應依現行法規辦理為宜。                    
          提案六:廣播主機(擴音機及操作裝置)至八十六年五月底前暫不要求審
                  核認可書,唯其功能是否均應符合設置標準之規定。          
                  決議:有關廣播主機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要求檢附審
                        核認可書,唯其各項組件、功能等仍應符合法令之規定。
          提案七:目前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幫浦,其進水口徑、出水口徑
                  認定為何?又於現場檢測幫浦功能時,其額定揚水量、全揚程、
                  電動機之額定電壓、電流之測試結果,是否需全部符合審核認可
                  書所載內容,才合乎規定,或有其他測試核可範圍?          
                  決議:對於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消防幫浦,其進水口徑、出
                        水口徑應與審核認可書相符。而於現場檢測消防幫浦功能
                        時,其額定揚水量、全揚程、電動機之額定電壓、電流之
                        測試結果,均應符合審核認可書所載內容。            
          提案八:發電機至十一月二十日止通過審核認可者雖有三家,唯據實務反
                  應取得認可之機種有限,造成部分建築物無機型可選購之情形,
                  造成業界困擾,是否得予暫免要求檢附審核認可書?          
                  決議:對於經通過審核認可之發電機,至本(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日止計有三家廠商通過審核認可,唯其中一家僅有一
                        台,另一家亦僅有十二型,第三家計有六十三型,形成實
                        務上取得認可之機種有限,造成部分建築物無機型可選購
                        之情形,或僅有獨家產品可用之情形,再加上經濟部商品
                        檢驗局檢測之能量有限,國內尚無審核認可之廠商,未避
                        免造成業界困擾,形成無審核認可產品可用或獨家壟斷哄
                        台價格之情形,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
                        附審核認可書。惟各消防機關於現場仍應測試其性能,並
                        應要求設置直接通向戶外之接氣口或專用之機械通風設備
                        ,且詳細檢查其數量、品名等是否相符。              
          提案九:原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影片映演場所因一廳改多廳,依電影
                  法之相關規定,應重新核發許可證,並會建管、消防等單位,因
                  其未涉及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等,其消防
                  安全設備應用新法或舊法要求?                            
                  決議:領有使用執照,並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影片映演場所
                        因一廳改多廳,未涉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三條之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等事項時,其消防安全設
                        備得以原使用執照核發時之法令檢討。                
          提案十:受理營利事業申請復業時,用途如未變更者,依本部消防置八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三消署預字第八三五○四九六號函示,適
                  用建造時之消防安全設備,惟建築物係民國五十九年使用至今,
                  係在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以前,是否仍適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抑或仍依建造時之法令即可?  
                  決議:本案涉及舊有建築物改善之問題,由承辦單位先行彙整各
                        單位意見後,再研提具體可行之方案討論。            
          提案十一:「緊急發電機設備及蓄電池設備之容量計算」草案業研擬完成
                    ,擬提會討論。                                        
                    決議:由各單位先行帶回研議,並會知轄內建築師、電機技師
                          、消防設計者等相關人員提供具體修正意見,並於兩週
                          內將意見逕復本部消防署災害預防組。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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