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
提案一:有關高層建築物變更使用,前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台(八
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釋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三
三、二四二、及二五七條,就變更使用樓層予以檢討(消防安全
設備部分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檢討),另內政部
復於八十五年八月份之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三決議:原為乙類場
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上述二函
之釋示內容具爭議性,請再加研討,俾資遵循。
決議:有關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適用
標準,業明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故有關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仍應依內政部
八十五年八月份之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三決議「原為乙類
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之規定辦理。
提案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其消防安全設
備是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予以要求?如用途變
更為甲類以外之用途時,是否有該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
決議: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且如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以外之用途
時,亦同。
提案三:七層之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其變
更部分是否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故七層
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其
變更部分仍應依規定檢討連結送水管之設置。
提案四:有關廿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核項目中之二氧化碳藥劑,目前
尚無產品經審核認可,實際上似亦無此必要,是否得免經審核認
可?
決議:有關應經審核認可之重要消防器材項目,消防署現正積極
檢討並擴大徵詢相關公會團體意見,俟定案後再通函各單
位知照。惟對於現行廿四項應經審核認可項目中之二氧化
碳藥劑,基於實務之考量,消防機關於執行消防會勘檢查
時,得免要求檢討審核認可書。
提案五:目前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俗稱不銹鋼製鐵爬梯)
,是否需經審核認可?
決議: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不銹鋼製鐵爬梯),
無需經審核認可。
提案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
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如電力公司之變壓器室等),其內部均
以防火牆區劃間隔,並以安全門相連通(但無走廊、通道之設置
),是否得按各區劃設置滅火設備?
決議:對於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以防火
牆區劃間隔成兩個以上防護區域,並以安全門相連通時,
得按各防護區域設置滅火設備。
提案七:高層建築物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應如何設置
中繼幫浦?
決議: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幫浦(一次幫浦)全
閉揚程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設中繼幫浦使串聯運轉
,且一次幫浦之全揚程,在中繼幫浦處,應有十公尺以上
之揚程。
提案八: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全閉
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
運轉,是否只適用連結送水管設備,其他水系統不適用?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之
規定,係指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
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至其他水系統滅
火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等),亦得比照
辦理。
提案九:連結送水管設有中繼幫浦時,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為何?
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
,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三款「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
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
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進風管道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今
將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且斷面積之和大於或等於二平方公尺,如
此設計方式是否可行?
決議: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之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之設計方式
應屬可行,惟其進風口之位置及開口面積仍應符合「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
之規定。
提案十一: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
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業
發布施行,擬停止適用相關規定案,提請討論。
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及油庫等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
八四一四六號函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
審(勘)檢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至本部消防署八
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六七五號
函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液化石油
氣加氣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及內政
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七號函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有關「油庫消防
安全設備」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十二:為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七三三四
二號函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
項」停止適用案,提請討論。
決議:有關高層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業明定於本(八十五
)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故有關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八四)
內消字第八四七三三四二號函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應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