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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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內消字第8584181號
發文日期:
85/11/15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號函
          提案一:有關高層建築物變更使用,前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台(八
                  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釋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三
                  三、二四二、及二五七條,就變更使用樓層予以檢討(消防安全
                  設備部分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檢討),另內政部
                  復於八十五年八月份之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三決議:原為乙類場
                  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上述二函
                  之釋示內容具爭議性,請再加研討,俾資遵循。              
                  決議:有關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適用
                        標準,業明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故有關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仍應依內政部
                        八十五年八月份之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三決議「原為乙類
                        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之規定辦理。                                
          提案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其消防安全設
                  備是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予以要求?如用途變
                  更為甲類以外之用途時,是否有該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  
                  決議: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且如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以外之用途
                        時,亦同。                                        
          提案三:七層之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其變
                  更部分是否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故七層
                        建築物,其第六層以下任一層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其
                        變更部分仍應依規定檢討連結送水管之設置。          
          提案四:有關廿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核項目中之二氧化碳藥劑,目前
                  尚無產品經審核認可,實際上似亦無此必要,是否得免經審核認
                  可?                                                    
                  決議:有關應經審核認可之重要消防器材項目,消防署現正積極
                        檢討並擴大徵詢相關公會團體意見,俟定案後再通函各單
                        位知照。惟對於現行廿四項應經審核認可項目中之二氧化
                        碳藥劑,基於實務之考量,消防機關於執行消防會勘檢查
                        時,得免要求檢討審核認可書。                      
          提案五:目前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俗稱不銹鋼製鐵爬梯)
                  ,是否需經審核認可?                                    
                  決議:建築物地下層使用之固定式避難梯(不銹鋼製鐵爬梯),
                        無需經審核認可。                                  
          提案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
                  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如電力公司之變壓器室等),其內部均
                  以防火牆區劃間隔,並以安全門相連通(但無走廊、通道之設置
                  ),是否得按各區劃設置滅火設備?                        
                  決議:對於依規定應設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之場所,以防火
                        牆區劃間隔成兩個以上防護區域,並以安全門相連通時,
                        得按各防護區域設置滅火設備。                      
          提案七:高層建築物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應如何設置
                  中繼幫浦?                                              
                  決議: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幫浦(一次幫浦)全
                        閉揚程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設中繼幫浦使串聯運轉
                        ,且一次幫浦之全揚程,在中繼幫浦處,應有十公尺以上
                        之揚程。                                          
          提案八: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全閉
                  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
                  運轉,是否只適用連結送水管設備,其他水系統不適用?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之
                        規定,係指中繼幫浦之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
                        十公尺以上時,應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至其他水系統滅
                        火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等),亦得比照
                        辦理。                                            
          提案九:連結送水管設有中繼幫浦時,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為何?
                  決議:有關連結送水管之中繼幫浦,其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水量
                        ,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三款「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
                        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
                  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進風管道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今
                  將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且斷面積之和大於或等於二平方公尺,如
                  此設計方式是否可行?                                    
                  決議: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之進風管道分為二處之設計方式
                        應屬可行,惟其進風口之位置及開口面積仍應符合「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
                        之規定。                                          
          提案十一: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
                    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業
                    發布施行,擬停止適用相關規定案,提請討論。            
                    決議:有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及油庫等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
                          八四一四六號函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
                          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
                          審(勘)檢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至本部消防署八
                          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六七五號
                          函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液化石油
                          氣加氣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及內政
                          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
                          四七號函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有關「油庫消防
                          安全設備」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十二:為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八四)內消字第八四七三三四
                    二號函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
                    項」停止適用案,提請討論。                            
                    決議:有關高層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業明定於本(八十五
                          )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故有關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台(八四)
                          內消字第八四七三三四二號函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應即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5 年 7  月 18 日(85)台內消第 85772
  47 號函,有關提案二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十一)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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