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
提案一:地窖倉庫儲存放射性物質,於地方政府由單位管理?消防單位是
否應列管查察?
決議:倉庫是否列管查察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係不問其儲存何種物質只要屬於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倉庫就得列管查察。
提案二:台電公司大林六號重油槽(閃火點攝氏六六度)華氏一五五度(
容量一五○○噸),可否比照舊有油槽僅設冷卻撒水系統?高雄
市政府消防局建議該公司依法檢討設置滅火系統。
決議:(停止適用)
提案三:兩棟工廠中間以通廊連接,通廊長度為八公尺寬,且兩棟工廠相
連接處均有開口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要求?
決議:建築物間設有通廊時,該通廊符合下列規定時,該通廊連
接之兩棟建築物始視為另一場所(他棟建築物),分別檢
討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一、通廊僅供通行或搬運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通廊之有效寬度應未滿六公尺。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應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之
樓層應超過十公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o 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限與通廊之連接部分相
距三公尺以內者),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建造。
o 前款之外牆及屋頂不得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
平方公尺以內,且設有甲、乙種防火門窗者,不在
此限。
o 通廊應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1.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
2.通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應在四平
方公尺以下,且設有甲、乙種防火門。
3.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
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1.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應在一平方公尺
以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a.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應設有寬度在通
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
開口。
b.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通廊兩側應設有寬度在
通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在一公尺以上
之開口。
2.機械排煙設備應能將走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
排至室外,排煙機應連接緊急電源。
提案四: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設置疑義?
使用變更時,緊急昇降機之排煙設備是否可就變更使用樓層單獨
設置?
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是否一要整個系統設置,若可分層設
置應多少樓層設置為宜?
決議:一、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並無應整個系統設置之限
制,至採分層設置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有關規定設置,且性能符合規定者即可。
二、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
,如係全棟共用,不得就變更部分單獨設置符合規定
為已足。
提案五: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已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
自本年八月一日起,應經審核認可始准使用之規定,於消防會勘
時,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現場已施工完成之設備器材,
是否應予要求提示審核認可證明?
決議: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所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
器材,自本年八月一日起,於消防會勘時,對已經設置安
裝,得免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認定,係指八十四年八月九
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惟其性能認定,除由各地消防機關
視現場實際測試結果,依權責自行核處外,應就設置場所
詳細檢查各項器材之出廠、出貨證明文件,其數量、品目
等是否與設置現場相符,以防造假蒙混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