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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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內消字第8576221號
發文日期:
85/02/28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二二一號函
          提案一:有關複層式建築物,由其居室內任一點至該層或其上、下樓層消
                  防栓之步行距離未超過二十五公尺者,是否仍需於其上、下樓層
                  之居室設置室消防栓?
                  決議:1.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別檢
                          討其步行距離。
                        2.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時,則
                          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提案二:學校於四樓教室申請遮雨棚建造執照,面積為一八○○平方公尺
                  ,構造為鐵架造、屋頂鐵皮浪板、無牆壁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
                  設備如何審查?
                  決議:此類場所倘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四款第三目,檢討手滅火器、室
                        消防栓內、手動報警設備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等消防
                        安全設備。
          提案三:一建築物分別在不同位置設有數組消防幫浦機組,其發電機應以
                  一組幫浦機組設置乙台發電機供該泵浦機組獨自使用或以數組泵
                  浦機組合併計算其容量,設置乙台發電機供全部機組使用?
                  決議:供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用之發電機,在容量符合規定下
                        ,得設置乙台供全部機組使用。
          提案四:多棟建築物申請同一建造執照,其地上層各棟分別各自獨立,但
                  地下層部分則為共同開挖,其消防立管之數量到達多少支時,應
                  設立一組泵浦機組為原則?有無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決議:每一消防泵浦機組供應多少消防立管較合宜,法無明文限
                        制,唯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得建請業者另備一組泵浦機
                        組,以確保不時之需。
          提案五:對於醫院、養老院、療養院、幼稚園、托兒所等不宜使用緩降機
                  之場所,應如何選用避難器具?以便於執法時有所依據,作法一
                  致。
                  決議:此類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1.第二層應優先就滑台、避難橋、救助袋、避難梯選擇設
                          置。
                        2.第三層至第五層應優先就滑台、避難橋及救助袋等選擇
                          設置。
                        3.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應就滑台、避難橋及救助袋選擇設置
                          ,不得設置緩降機。
          提案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四面無牆之機械室、機房等,是
                  否應設自動滅火器?
                  決議:四面無牆之機械室、機房,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應設自動滅火器之場所,得免設
                        自動滅火器,唯仍應依規定設置手提滅火器。
          提案七: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或泡沫滅火設備,設有警報功能之一齊開放
                  閥,可否免設自動警報逆止閥?
                  決議:對於特殊之新設備器材,應依規定送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
                        議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得使用。
          提案八:飛機棚之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是否可採用熱感應器為感知裝置?
                  決議:飛機棚高度逾二十公尺時,其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採用感熱
                        式探測器為感知裝置,事涉消防技術審議,應依規定另案
                        送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
          提案九:解釋令稱:「鋼鐵工廠在確無可燃物存在時,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但依舊法己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鋼鐵工廠,可否拆除消防安
                  全設備,並免除列管檢查?
                  決議: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始
                        須列管檢查。唯若僅鋼鐵工廠部分倉庫得免設消防安全設
                        備,並無免列管檢查之適用。
          提案十:有關建築物地下層用途為防空避難室,是否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
                  決議:應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八八七八號
                        函示:「防空避難設備不兼其他使用者,依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無須設置消防設備」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一:港區碼頭內跨載機維修廠棚應如何認定用途分類,以要求設消
                    防安全設備?
                    決議:廠房供跨載機維修作業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五目(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二:有關「麵粉工廠」、「稻米處理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五條應歸何類列管?
                    決議:「麵粉工廠」及「稻米處理廠」,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五目(中度危險工作場
                          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五)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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