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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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4)台內消字第8482664號
發文日期:
84/11/08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台(84)內消字第八四八二六六四號函
          提案一:消防單位對於室內排煙設備應否予以審查?
                  決議: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建管與消防專案協調會議決
                        議,室內排煙應屬消防檢查之範圍,故消防單位對於輊內
                        排煙設備應予審查。
          提案二:依內攻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四)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
                  三號函示,「對於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應就申請變更使
                  用之樓層予以檢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中『
                  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係指變更層之部分或全部?
                  決議:應以變更層之總面積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而就變更範圍
                        要求設置。
          提案三: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第一次會議第二案決議,
                  梯間之探測器應要求獨立分區,然應要求多少高度為一火警分區
                  ?
                  決議: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修正草案之規定,對於樓
                        梯或斜坡通道以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
          提案四: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火門區
                  隔時,其設置自動滅火設備之面積應如何檢討設置?
                  決議: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以防火牆或防
                        火門區隔時,得僅就室內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檢討自
                        動滅火設備之設置。
          提案五:有關「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應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一、因「大型傢俱行(賣場或家具展示場)」之使用性質
                            與展覽場明顯不同,按其場所型態與各類場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倉庫」類似,
                            故應比照其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
                            防字第八四五○○七八號函:有關家具展示場應比照
                            各類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之
                            「展覽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函釋,應即停止適用
                            。
          提案六:電信局申請電信機器室用途之建築物,其地下室通信電纜管道間
                  ,是否應依設置標準附表二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因管道間平時無人在該處作業,可視為該棟建築物之附屬
                        用途,免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附表二要求
                        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七:商場面積二○○○㎡,除設室內排煙外,是否還須設防煙垂壁?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一條第一款規定「每層樓
                        地板面積在五○○㎡以內者,得以防煙壁區劃」,故有關
                        防煙壁之設置雖非強制,但為使排煙設備能確實發揮作用
                        仍應建議設置為宜。
          提案八:飯店客房面積二○○○㎡,每一客房在一○○○㎡以內以分間牆
                  區隔,走廊部分超過一○○㎡以上則設雙向甲種防火門區隔小於
                  一○○㎡,如此可否免設室內排煙設備?
                  決議:上揭案例雖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但書之適用,可免設排煙設備,唯另涉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但書之適用,由消防署協調
                        營建署後,另案函釋。
          提案九:一樓至十樓為住宅,地下一樓二○○○㎡,其中五○○㎡為商場
                  、一五○○㎡為停車場或辦公室,地下二樓為停車場,如此建築
                  物應否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決議:上揭建築物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
                        一款第八目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十條第
                        一款後段規定,因本案例地下一樓樓地板面積已超過一五
                        ○○㎡,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提案十:火警探測器之探測範圍是以圓面積計算或以該探測器所涵蓋範圍
                  設置即可?(例:辦公室面積二○○○㎡,四公尺以下設有天花
                  板則須設二○○○○÷七○(差動式)=二八‧六故至少設二十
                  九個即可)
                  決議:火警探測器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七十九條之有效探測範圍及相關規定,核算應設數量,並
                        無圓面積計算可資適用。
          提案十一: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為何?
                    決議: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 (一)水帶接頭(含泡沫消防栓箱)至防護對象任一點
                                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
                          (二)泡沫瞄子之放射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公升,
                                放射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以上。
                                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射十五分
                                鐘以上之水量。
                        (三)消防幫浦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                    1.出水量: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不
                                  得小於每分鐘一三○公升;同一樓層設二個以
                                  上泡沫消防栓箱時,不得小於每分鐘二六○公
                                  升。
                              2.出水壓力:應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
                                  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以上。
                        (四)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使用低發泡泡沫原液。
                        (五)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應設置泡沫消防栓箱
                                ,箱內應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之水帶及瞄子一具
                                ,其箱面表面積應在○‧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應
                                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上方應設置
                                紅色之消防幫浦啟動表示燈。
          提案十二:有關「麵粉工廠」、「稻米處理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五條應歸何類列管?
                    決議:因此類場所使用性質較為特殊,由消防置再徵詢相關之
                          產、官、學界意見後再另案函釋。
          提案十三:應設消防管理人員之場所,未設逃生避難圖及實施員工消防組
                    訓時,可否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鍰?
                    決議: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施要點係
                          依原消防法第十條訂定,且無相關罰則規定,而消防法
                          修正條文雖已公布施行,惟其相關子法制尚未完成,故
                          如應設消防管理人員之場所,未設逃生避難圖及未實施
                          員工消防組訓時,應以勸導方式為宜,不可依消防法第
                          四十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五)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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