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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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84)消署預字第8450760號
發文日期:
84/09/13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記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七六○號函
          提案一:ATS與發電機分屬不同區域,裝設ATS處是否應為防火構造
                  ,又其間之配管應否要求防火措施?
                  決議:1.ATS與發電機分別設置時,ATS處並無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條第五款之適用規定。
                        2.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九條規定辦理。
          提案二: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以鐵網區劃分隔可否視為防火構造
                  ?
                  決議:鐵網非屬防火構造,故以鐵網區劃分隔不得視為防火構造
                        。
          提案三:K書中心(K書坊)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比照何種場所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
                  決議:比照補習班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四:餐廳廚房應否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其規範為何?
                  決議:餐廳廚房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屬建議事項,至簡易自動
                        滅火設備應具備內政部核發之認可書。
          提案五:倉庫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甲類或乙類場
                  所審查?是否應有高度限制?
                  決議:倉庫應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
                        乙類場所)審查消防安全設備,並無高度限制。如其儲存
                        物有附表二所列者,另依附表二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六: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地下層停車空間如屬甲類場所
                  第九目,則僅檢討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亦或其他設備仍需併案檢
                  討?
                  決議:僅針對停車空間檢討自動滅火設備。
          提案七:保齡球館之球道後方設置撿拾球瓶機器房,可否認定為電機房?
                  決議:應視同電機房。
          提案九:複合式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歸類疑義?
                  決議:複合式用途建築物之認定另訂之。
          提案十:經內政部認可之消防器材、設備,其施工規範如何判定?
                  決議:請各地消防單位本於權責自行酌處。
          提案十一: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於消防會審時應探用何項標準?
                    決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提案十二:室內排煙設備應否列入消防勘查對象?
                    決議: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建管與消防專案協調會議
                          決議,室內排煙應屬消防檢查之範圍,請各單位遵照辦
                          理。
          提案十三:複層式停車場其自動泡沫滅火設備如何配置?
                    決議:本案於六月份第一次會審勘執行疑義會議已做成決議,
                          請參照本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
                          五○五五○號函函發之會議紀錄辦理。
          提案十四: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應否設置末端查驗管?
                    決議:法令並無應設之規定,無設置必要。
          提案十五:消防立管應否直通頂樓輔助水箱?
                    決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
          提案十六:室內消防栓是否可與自動撒水設備共用同一幫浦?
                    決議:消防幫浦應以專用為原則。
          提案十七:送水口與消防立管連接處是否應設制水閥?
                    決議:基於維修保養之實際需要,送水口與消防立管連接處應
                          設制水閥。
          提案十八: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如何計算?
                    決議:依立管數設置。(停止適用)
          提案十九:汽車坡道應否設泡沫頭?
                    決議:建築物之層間坡道得免設泡沫頭。
          提案二十:泡沫原液儲存量應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或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核算?
                    決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四條規定辦
                          理,無需再加倍核算。
          提案二一:消防管路應否有維修空間之設計?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二百四十六條已有
                          相關規定,請參照辦理。
          提案二二:自動滅火器之設置高度及防護範圍應予明確規定?
                    決議: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外,應
                          依內政部審核認可書之限制條件辦理。
          提案二三:建築物地下層部分,倘作為居室用途,是否需設排煙設備?
                    決議:應依現行法令辦理,至無開口樓層及無窗戶居室之認定
                          ,應不包括建築物之地下層。(停止適用)
          提案二四: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用途之場所,應否緊急照明燈?
                    決議:法令並無應設之規定,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得建議設置
                          。
          提案二五:學校申請之活動中心用途,應依何種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比照學校教室用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二六:受理工商單位會辦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如所申請之場
                    所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亦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五條所列之用途時,其消防設備如何要求設置?
                    決議:屬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非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五條所列之用途使用時,依法可免設消防安全
                          設備。
          提案二七:緊急昇降機間設置排煙設備,如採自然排煙方式,應依建築技
                    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二條之規定辦理究屬個案解釋,亦或
                    適用所有建築物?
                    決議:本署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一六
                          九一號函,有關緊急昇降機設置排煙設備得採自然排煙
                          方式之釋示,適用於所有建築物。
          提案二八:有關「汽車展示場」應依設置標準第五條何項用途要求設置消
                    防 安全設備?
                    決議: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
                          目「展覽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二九:自動撒水設備之密閉式撒水頭,有無設置高度之限制?集熱板
                    之規定為何?
                    決議:1.法令並無密閉式撒水頭設置高度之限制。
                          2.集熱板應使用金屬材料,直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
                            集熱板與迴水板間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提案三十:樓高二十公尺之體育館、工廠是否仍需設置自動火警警報設備
                    ,或自動撒水設備?
                    決議:1.樓高超過二十公尺之體育館、工廠,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十九條附表並無應設探測器之
                            規定,但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仍請建議業主設置為宜
                            。
                          2.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條設置。
          提案三一:自動泡沫滅火設備是否需設泡沫送水口?
                    決議: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並無設置送水口之必要。
          提案三二:集合住宅及學校教室雖有免設出口標示燈之規定,但是避難方
                    向指示燈是否得免設?
                    決議:集合住宅及學校教室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標)。
          提案三三:高層建築物地下層應否設置連結出水口?
                    決議:高建築物之地下層以不要求設置連結出水口為宜。
          提案三四:高層建築物之自動撒水設備送水口是否應設中繼幫浦,又該設
                    備應設中繼幫浦時,是否應規定設於中間層?
                    決議:高層建築物自動撒水設備送水口部分,得免檢討中繼送
                          水問題。
                          高層建築物設置室內消防栓或自動撒水設備時,其中繼
                          幫浦依「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
                          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設置時,應設於中間層。但在立管
                          及各種開關、閥均能符合耐壓規定,且無使用障礙時,
                          其中繼幫浦得免設於中間層。
          提案三五: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臺東機務分段柴客車修棚,及保養庫高度
                    超過八公尺且裝設偵煙型探測器易生誤報時,應設置何種火警
                    探測器較為適宜?
                    決議:得設差動式分佈型或火焰式等探測器。
          提案三六:有關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新建之地上六層
                    集合住宅,一樓規劃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建管單位依該要點
                    認定為五樓之集合住宅,得免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疑義?
                    決議: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實際樓層認定,與其允建高度
                          、允建樓層之放寬無關。
          提案三七:視為他棟之建築物,申請用途為住家及店鋪,是否仍需設置消
                    防設備案?
                    決議:既視為他棟建築物,該部分便可單獨檢討其消防安全設
                          備,如未達法規要求即可免設。
          提案三八:消防水源容量應為各滅火系統基本水量之和,再加消防專用蓄
                    水池容量之和,或僅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容量即可?
                    決議:消防水池共用時,其容量應為各系統水量之和,再加上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水量。
          提案三九:採水幫浦之出水量及出水壓力標準為何?
                    決議:採水幫浦之出水量應在每分鐘二千二百公升出水壓力為
                          每平方公分一‧五公斤以上。
          提案四十:學校或工廠之機車棚應否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依法得免設。
          提案四一:泡沫滅火系統之支管,應否需設Y型過濾器?
                    決議:比例混合器前之立管上應要求設置Y型過濾器,至支管
                          部分得免設。
          提案四二: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燈、緊急照明燈,是否應設插座或測試
                    專用電源回路,以利檢查?
                    決議: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
                          品目,應經檢驗合格始能使用。
                          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
                          第九條規定辦理。
          提案四三:消防幫浦之性能測試裝置所使用之流量計,品質良莠不一,進
                    行幫浦性能檢測,難以正確研判?
                    決議:依國家標準第八九一七號有關規定實際測試幫浦性能,
                          就幫浦之揚程、流量及電動機之電流、電壓等測試結果
                          ,進行核對及研判。
          提案四四:寺廟所有之香客大樓得否比照旅館類檢查?
                    決議: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
                          三目旅館類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四五:業者於法定外,另行增設安全梯,得否減設避難器具?
                    決議:現行法令對避難器具並無減免或替代之規定。
          提案四六:鋼架式自動倉庫之自動撒水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如儲存一般危險物品及特殊可燃物(如棉花等)應每隔
                          四公尺、其他物品每隔六公尺,另設一層撒水頭並附集
                          熱板。
          提案四九:自動撒水設備依設置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三種型式,各類
                    場所應如何選用?
                    決議:舞臺(包括與舞臺相連接之道具室、化粧室及儲藏室等
                          )部分,應設置開放式,其餘場所以設置密閉濕式為原
                          則。
          提案五十:高層建築物消防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第貳點第八款第六
                    目「中繼水箱應具足供性能測試,含配管充滿水及送水時差所
                    需水量不得少於二‧五噸」,有關送水時差當如何計算?
                    決議:送水時差係指中繼幫浦啟動至主幫浦啟動之時差。
          提案五一:為使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協助查報之項目能統一作法,
                    建議檢討目前查報項目。
                    決議:本案請各單位再詳研提修正意見,另案召集會議研商。
          提案五二:加油站加油棚之消防安全設備,如何審查?
                    決議:應依「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
                          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要求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85 年 1  月 6 日(85)台內消字第 8573
  052 號函,第十八提案決議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85 年 3  月 28 日(85)消署預字
  第 8550288  號函,本函釋會議記錄第二十三案決議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
  6 號函,有關提案(三)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消署危字第 1
  001600261 號函,第五二提案決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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