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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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84)消署預字第845055號
發文日期:
84/07/12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84)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五五號函
          提案一:緩降機支、固器具之材質如何要求檢查?                    
                  決議:1.緩降機支、固器具材質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第九十六條第三目規定辦理,至採用耐腐性或耐
                          腐蝕加工處理者,均符合規定。                    
                        2.有關承受拉力應在二噸以上之規定,係指支、固器具採
                          螺栓固定時,各螺栓以扭力板手測試結果,總承受拉力
                          應達二噸以上(相關文號: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八
                          日台(83)內消署字第八三八五二一六號函)。      
                        3.為檢視支、固架器具之性能,應以一九五公斤以上之荷
                          重實際下降測試。                                
          提案二:集合住宅是否每戶均要求設置緩降機?                      
                  決議: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頒之「各類場所避難器
                        具設置要點」要求應設置數量,不必每戶均要求設置。  
          提案三:緩降機之設置,其繩長如何認定?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緩降機之繩長,以緩降機裝置之位置至地面或欲下
                        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或短於至地面五十公分為止,並未含
                        皮帶長度,且有關「短於至地面五十公分為止」,應包括
                        五十公分以內。                                    
          提案四:泡沫設備設置電磁閥之高度為何?                          
                  決議: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天花板高度超過五公尺時,
                        感知裝置應使用火警探測器連動電磁閥。              
          提案五:採水口之出入口口徑大小,如何要求?                      
                  決議:應依實際性能判斷,能達所須出水量及壓力即可。      
          提案六: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
                  設排煙設備?                                            
                  決議: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
                        否可免設排煙設備,由各消防機關依現有相關規定及其實
                        際使用情況,自行判定。                            
          提案七:每一泡沫噴射區之面積為何?                              
                  決議:決議:每一泡沫噴射區應在樓地板面積五十至一○○平方
                        公尺。                                            
          提案八:高層建築物之中繼泵浦、中繼水箱及水箱容量,如何要求?    
                  決議:依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頒之高層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六項規定辦理。
          提案九:緊急廣播設備之耐壓熱絕緣電線之耐熱溫度如何要求?        
                  決議: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提案十:標示設備之安裝位置及高度如何檢查方屬合格?              
                  決議:1.出口標示燈: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一‧五公尺以上,
                          且設於左列出入口之上方。                        
                        2.A.通往戶外之防火門。                            
                          B.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C.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D.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3.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各類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
                          道,其裝設高度及位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4.A.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一公尺以下。但室內通道避難
                            方向指示燈,不在此限。                        
                          B.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不
                            得超過十公尺。但應優先設置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                                            
          提案十一:海龍滅火器,是否要求業者禁用及如何檢查?              
                    決議:由業務單位研擬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十二:梯間探測器回路如何要求?                              
                    決議:火警分區之劃定,有關梯間探測器,應要求劃定獨立分
                          區。                                            
          提案十三:機械房超過四公尺者,設何種探測器?                     
                    決議:由業務單位研擬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十四:探測器之設置位置如何要求?                            
                    決議:應以裝設在探測器有效探測範圍之中心為原則。      
          提案十五: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感知裝置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是否應要併
                    設?                                                  
                    決議:感知裝置就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擇一設置即可。      
          提案十六:泡沫滅火設備之一齊開放閥管徑大小應如何要求?          
                    決議:應以一齊開放閥之容許流量為準,如:現場探用 401/ 
                          min 之泡沫頭一個放水區域設有六個泡沫頭,故其一區
                          之放射量為 240 1/min,所以一齊開放閥應選設供給  
                          240 1/min 以上之一齊開放閥。                    
          提案十七:泡沫滅火設備之手動啟動開關如何設置?                  
                    決議:手動啟動關關應設置於距離樓地板八○至一○○公分,
                          且操作方便,不易受火災波及處。                  
          提案十八:停車空間採二、三層之機械停車方式時,泡沫頭如何配置?  
                    決議:泡沫頭於上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1.室內停車空間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噴頭,並應延伸配
                            管至車輛間,使能對下層停車平台放射泡沫。但感知
                            撒水頭之設置,得 免延伸配管。                 
                          2.前款複層式停車設施之泡沫噴頭,礙於構造,無法在
                            最上層以外之停車平台配置時,其配管之延伸應就停
                            車構造成一單元部分,在其四周設置泡沫噴頭,使能
                            對四周全體放射泡沫。                          
          提案十九: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及間距,對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
                    要求標準不一,應作法一致案?                          
                    決議:請確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九
                          條規定辦理。                                    
          臨時提案:                                                      
          第一案:高層建築物用途變更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決議: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七
                        二九一三號函辦理。請確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案:受理工商單位會辦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案,有關消防
                  安全檢查事宜?                                          
                  一、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
                      圍,如純理髮廳、美髮美容業、機車修理店、泡沫紅茶店等
                      ,應否要求消防設備?如要求設置,應歸哪一類?        
                  二、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是否需檢附消防圖說?  
                  決議:對於應辦理變更用途之場所,應先確認其是否依建築法第
                        七十六條法辦理變更使用。                          
                        1.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範圍之場所:其所在之建築物係2.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仍依原核准使用執照檢查其消防
                          安全設備。                                      
                        3.對於無法檢附消防圖說者,消防單位得依使用執照圖面
                          所示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依消防法令審查其消
                          防安全設備。                                    
          第三案:無國家標準或有國家標準未施檢驗消防安全設備之認定原則?  
                  決議:無國家標準或有國家標準未施檢驗消防安全設備,其審核
                        認可項目,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正專案檢討中,在
                        未獲結論前,經濟部商檢局已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如滅器
                        、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探測器、受信機等)及內政
                        部現行審核認可項目(如緩降機、救助袋、伸縮型及懸吊
                        型避難梯、自動滅火器、廚房用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火探
                        測器等)外,應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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