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五二號函
提案一: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如何設置?
決議:1.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
以下,至少應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
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置數量
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2.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七
六○號函送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
議記錄,其中第十八案決議:「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
數量依立管數量設置」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飛機修理廠房進出開口寬一○○公尺、廠房深六十八公尺,設置
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其無法涵蓋之範圍,可否以加設水
帶方式取代?
決議:飛機修理廠房出入口寬一○○公尺、深六十八公尺,設置
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應先依規定之防護半徑(二
十五及三十公尺)檢討設置,至有無法涵蓋之範圍時,該
部分得以加設水帶方式,以達防護之目的,惟有關出水量
及放射壓力仍應符合規定。
提案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加停車位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如何設
置?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致停車位增加,其停車空間面積合計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時,應就整個室內停車空間檢討自動滅
火設備之設置。
提案四: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可否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內消署字第八三八
六一五二號函,已明示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
室內停車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惟如內部平時除其維修
人員外,共無其他人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同
意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及避難器具等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五:山坡地建築物地下層接鄰道路(或稱避難層)可否免設避難梯?
決議:山坡地建築物其各層如能直接面臨道或空地,屬於避難層
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規定,應
可免設避難器具。
提案六:建築物外牆設置自走式安全梯,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
七種,查自走式安全梯,非屬法定避難器具,惟國家標準
總號一三二三一及一三二三○,已訂有避難梯相關之構造
、材料及強度,倘自走式安全梯能合於上揭國標準之規定
,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送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
提案七: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階梯式設計(構造同一般樓梯),出入口
設甲種防火門,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
七種,查階梯式梯非屬法定避難器具,且上揭設置標準亦
無相關取代或減免之規定,故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階梯
式設計,不得視為避難器具。
提案八:屏東縣枋山鄉「○○花園農場」係一大型遊樂場,內有住宿小木
屋、水族館、昆族館、展售屋(小吃部)、迷宮等不同用途且不
連棟之建築物,其構造、使用面積如左,應如何認定用途,以利
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水族館: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魚
類,供遊客欣賞,面積約為一三一七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
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2.昆蟲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昆蟲標本(如蝴蝶
),供遊客欣賞,面積約六三五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陳列
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3.展售區(含小吃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販售各種農產
品,並供應餐廳,面積約為一五三七平方公尺,應屬商場或餐
飲或比照何種場所?
4.幻鏡迷宮: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內部粘貼
玻璃鏡形成迷宮走道,面積約為三七三方公尺,應屬遊藝場或
比照何種場所。
決議:大型遊樂場水族館、昆蟲館及展售區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
使用且具營業性質,故比照展覽場;幻鏡迷宮則比照遊藝
場。
提案九:有關空壓機設備廠房及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究應歸
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何類之場所?
決議:1.機設備廠房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
第二款第五目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2.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係屬高壓氣體分裝場
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
第十二目設置有關之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有關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應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三月十
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八四○○五三○號函函示:「五層以
下之集合住宅,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
條各款所列之場所,故無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規定,
至其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仍屬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所列之場所
,應依上述設置標準相關條文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辦理。
提案十一:消防安全設備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審查期限?
決議:消防單位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
執照勘查,其辦理時效不宜過長,但如太短,則申請案
件一有缺失便遭退件,反而不便民,故應比照人民申請
案管制,以七日為宜。
提案十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法令
生效日期為何?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係內
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
三八八五二六號函令發布,其生效日應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