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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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內消字第8573052號
發文日期:
85/01/06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五二號函
          提案一: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數量如何設置?                      
                  決議:1.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
                          以下,至少應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
                          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個。但應設置數量
                          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2.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七
                          六○號函送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
                          議記錄,其中第十八案決議:「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口
                          數量依立管數量設置」之規定,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飛機修理廠房進出開口寬一○○公尺、廠房深六十八公尺,設置
                  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其無法涵蓋之範圍,可否以加設水
                  帶方式取代?                                            
                  決議:飛機修理廠房出入口寬一○○公尺、深六十八公尺,設置
                        室內消防栓及室外消防栓時,應先依規定之防護半徑(二
                        十五及三十公尺)檢討設置,至有無法涵蓋之範圍時,該
                        部分得以加設水帶方式,以達防護之目的,惟有關出水量
                        及放射壓力仍應符合規定。                          
          提案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加停車位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如何設
                  置?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致停車位增加,其停車空間面積合計
                        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時,應就整個室內停車空間檢討自動滅
                        火設備之設置。                                    
          提案四: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可否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三)內消署字第八三八
                        六一五二號函,已明示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
                        室內停車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惟如內部平時除其維修
                        人員外,共無其他人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同
                        意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及避難器具等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五:山坡地建築物地下層接鄰道路(或稱避難層)可否免設避難梯?
                  決議:山坡地建築物其各層如能直接面臨道或空地,屬於避難層
                        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規定,應
                        可免設避難器具。                                  
          提案六:建築物外牆設置自走式安全梯,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
                        七種,查自走式安全梯,非屬法定避難器具,惟國家標準
                        總號一三二三一及一三二三○,已訂有避難梯相關之構造
                        、材料及強度,倘自走式安全梯能合於上揭國標準之規定
                        ,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送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                    
          提案七: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階梯式設計(構造同一般樓梯),出入口
                  設甲種防火門,可否視為避難器具?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已明定避難器有
                        七種,查階梯式梯非屬法定避難器具,且上揭設置標準亦
                        無相關取代或減免之規定,故建築物地下層避難梯採階梯
                        式設計,不得視為避難器具。                        
          提案八:屏東縣枋山鄉「○○花園農場」係一大型遊樂場,內有住宿小木
                  屋、水族館、昆族館、展售屋(小吃部)、迷宮等不同用途且不
                  連棟之建築物,其構造、使用面積如左,應如何認定用途,以利
                  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      1.水族館: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魚
                    類,供遊客欣賞,面積約為一三一七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
                    陳列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2.昆蟲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展示各種昆蟲標本(如蝴蝶
                    ),供遊客欣賞,面積約六三五平方公尺,應屬展覽場或陳列
                    館或比照何種場所?                                    
                  3.展售區(含小吃部):係屬木造之一樓建築物,販售各種農產
                    品,並供應餐廳,面積約為一五三七平方公尺,應屬商場或餐
                    飲或比照何種場所?                                  
                  4.幻鏡迷宮:係屬磚造牆壁、鐵皮屋頂之一樓建築物,內部粘貼
                    玻璃鏡形成迷宮走道,面積約為三七三方公尺,應屬遊藝場或
                    比照何種場所。                                        
                  決議:大型遊樂場水族館、昆蟲館及展售區係供不特定之多數人
                        使用且具營業性質,故比照展覽場;幻鏡迷宮則比照遊藝
                        場。                                              
          提案九:有關空壓機設備廠房及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究應歸
                  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何類之場所?            
                  決議:1.機設備廠房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
                          第二款第五目之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2.二氧化碳、氮氣、氬氣之分裝場所係屬高壓氣體分裝場
                          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
                          第十二目設置有關之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設備,應如何設置?            
                  決議:有關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應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三月十
                        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八四○○五三○號函函示:「五層以
                        下之集合住宅,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
                        條各款所列之場所,故無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規定,
                        至其建築物地下層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仍屬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所列之場所
                        ,應依上述設置標準相關條文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辦理。                                            
          提案十一:消防安全設備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審查期限?          
                    決議:消防單位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
                          執照勘查,其辦理時效不宜過長,但如太短,則申請案
                          件一有缺失便遭退件,反而不便民,故應比照人民申請
                          案管制,以七日為宜。                            
          提案十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法令
                    生效日期為何?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係內
                          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
                          三八八五二六號函令發布,其生效日應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84 年 9  月 13 日消署預字第 845
  0760  號函,第十八案決議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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