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84年(84)消署預字第8401691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78.07.31)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8 條
每一樓層應裝設符合左列規定之銅質角形閥消防栓,自樓面、居室任一點
至消防栓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一、在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零點三公尺及不得大於一點五公尺處
    。
二、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
三、供集會或娛樂場所,設於舞臺兩側、觀眾席後兩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
室內消防栓之放水量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百三十公升,瞄子放水
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
防栓為準,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
室內消防栓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加裝滅壓閥,但直
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