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93年消署預字第0930025182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3.04.06)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89 條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一、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二)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三) 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
      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以下簡稱兼用) ,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 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
      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
二、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其與貫穿部位合
      成之構造,並具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排煙風管跨樓層設置時,
      其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
      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一小時以上
      之防火時效,且其排煙口設排煙防火閘門者,不在此限。
 (二) 排煙口及進風口設排煙閘門。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之範圍內,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 (兼用時,為六平方公尺) 以上
      ,並與排煙風管連接。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
      內,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兼用時,為一點五平方公尺) 以上,
      並與進風風管連接。但排煙口或進風口位於防火區劃貫穿處時,應
      設排煙防火閘門。
 (三) 排煙風管內部斷面積在六平方公尺 (兼用時,為九平方公尺) 以上
      ,進風風管內部斷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兼用時,為三平方公尺) 以
      上,該等風管並直接連通戶外。
 (四) 設有排煙量、進風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 (兼用時,每秒六立方公尺
      ) 以上,且可隨排煙口、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之排煙機、進風機
      者,得不受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排煙口、進風口開口面積及風管內
      部斷面積之限制。
 (五) 進風口、排煙口依前款第四目設手動開關裝置及偵煙式探測器連動
      開關裝置,火災時,除以手動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啟外
      ,應保持關閉狀態。
 (六) 排煙設備之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所設閘門符合
      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
 (七) 排煙口、進風口及排煙機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
      作三十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