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01年消署預字第1011103230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1.01.10)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6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
    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第 184 條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
    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
四、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