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95年內授消字第0950823966號 - 相關法條

災害防救法(91.05.29)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防救,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
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第 19 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
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