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00年內授消字第1000824254號 - 相關法條

消防法(100.05.04)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
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