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92年內授消字第0920092315號 - 相關法條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91.07.08)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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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起造人填具申請書 (如表一) ,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
      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 (如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一) 、相關
      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
      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
      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
      圖說圖示範例 (如表二) 註記。
 (二)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件建
      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
      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 (申請案
      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
      審訖建築圖說)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
      得予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非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等簡易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 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表 (如表三)
      ,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
      ,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
      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
      退。
 (四) 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
      回清圖修正藍晒。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
      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 (即申請人) 留存。
 (五) 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