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周圍自有或有使用權之土地保留寬度及與鄰
近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安全距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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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 │
│ 安全距離 │高空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
│ 對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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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自有或有使用權之土地保留寬度 │四十五公尺│三十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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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近建築物距離 │一百公尺 │六十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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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用道路、學校等公共設施距離 │二百公尺 │一百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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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安全距離,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設有擋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
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施者,得減半計算之。
擋牆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
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