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二、使用量在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二)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二)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三)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
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其
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
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