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
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
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
,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
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
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
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但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
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六、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壁板間之距離,不得
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
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七、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
構造。
八、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二)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九、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
十、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十一、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
之外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
十二、室外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
辨別。
十三、室外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
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十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
梯或土質坡道。
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
,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