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10年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 - 相關法條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109.04.17)

四、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須之
    緊急電源容量後,應以書面知會電機技師供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
    計容量考量,電機技師於接獲前揭消防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結果資料
    ,應於七日內確認有無影響建築整體緊急發電設備設計之虞,並以書
    面通知知會之消防設備師,逾七日未通知時視為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