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13年內授消字第1131600497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0.06.25)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
    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
    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
      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
      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冷
卻撒水設備:
一、撒水噴孔符合 CNS、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
二、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
    撒水量核算;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於風樑或補強
    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
三、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之,其管
    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四、加壓送水裝置為專用,其幫浦出水量在前款撒水量乘以所防護之面積
    以上。
五、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
六、選擇閥(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設於防液堤外,火災不易殃及且容
    易接近之處所,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
    公尺以下。
七、加壓送水裝置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
    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二)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1.開啟選擇閥,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動啟動。
      2.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直接啟動。
八、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
    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但設有保壓措施者,不在此限。
九、加壓送水裝置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
以上。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
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
二、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
    以上。
三、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
    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以厚度零點三
    五毫米以上符合 CNS  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
    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五、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