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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  本要點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  義勇消防幹部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職掌如下:
 (一) 義勇消防幹部初 (續) 聘資格之審查。
 (二) 義勇消防幹部適任條件之評審,包括領導統御能力、救災協勤具體
      作為 (事蹟) 及與消防單位之互動關係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三  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聘任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 相關業務承辦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消防大、中 (分) 隊長三人至五
      人。
 (二) 義勇消防總 (大) 隊之中隊長以上人員二人。
四  審議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五  委員出缺或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予補、改聘,其任期以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解聘:
 (一) 無故未出席會議達三次。
 (二)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七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聘任機關首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審
    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前項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之:
 (一) 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受評審之人選。
 (二) 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執行評審職務有偏頗之虞,經當事人以書面
      釋明原因及事實,向聘任機關提出,經該機關作成迴避決定者。
十  審議小組為調查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件之相關人員列席
    陳述意見。
十一  審議小組委員及參與評審工作之人員對於評審資料,除供公務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審作業完成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