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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泡沫滅火設備所使用之泡沫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
    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
(一)組成:由本體、錐形螺帽、空氣吸入口、濾網或迴水板等之全部或
      部分所構成。
(二)外觀:
      1.泡沫噴頭裝置於配管上時,不得有損害機能之變形或破損等情形
        。
      2.內外表面不得有破損或造成使用上障礙之砂孔、毛邊、砂燒結、
        咬砂、刮痕、龜裂等現象。
      3.流體經過部分,應適當加工並清理乾淨。
      4.沖壓加工品無龜裂或顯著沖壓皺褶。
      5.濾網使用金屬網者,紋路表面不得有造成使用上障礙之刮痕、龜
        裂、剝落、變形,或編織點錯誤、紋路交錯點鬆落等現象。
(三)核對設計圖面:噴頭之形狀及尺度應與申請所提設計圖面內容相符
      。
二、材質:
(一)不得因日久變質而致影響性能。
(二)應為金屬材質,符合國家標準(如表 1  所示)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具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表 1                                  
┌───────┬──────┬────┬──────────┐
│組成          │國家標準總號│標準名稱│適用材料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4、C3771        │
│              │            │金棒    │                    │
│              ├──────┼────┼──────────┤
│本體          │CNS 4125    │青銅鑄件│BC6、BC6C           │
│              ├──────┼────┼──────────┤
│              │CNS 3270    │不鏽鋼  │304 級以上          │
├───────┼──────┼────┼──────────┤
│濾網          │CNS 3476    │不鏽鋼線│304 級以上          │
├───────┼──────┼────┼──────────┤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 級以上          │
│迴水板        ├──────┼────┼──────────┤
│              │CNS 4383    │黃銅板及│C2600、C2680、C2720 │
│              │            │捲片    │、C2801 級以上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1、C3602、C3603 │
│壓緊圈、銅環、│            │金棒    │、C3604 級以上      │
│錐形螺帽、螺釘├──────┼────┼──────────┤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級以上           │
│              │            │        │                    │
└───────┴──────┴────┴──────────┘
三、強度試驗:使用附圖 1  或附圖 2  所示之試驗裝置,將噴頭施以使
    用壓力上限值之 1.5  倍水壓放射 2  分鐘後,不得發生脫落、變形
    、破損或功能異常等情形。
四、放射量試驗:使用附圖 1  所示之整流筒,以清水在使用壓力之上限
    值及下限值,各放射約 1  分鐘或測定 50ι (或 100ι)通過點之
    時間,以換算每分鐘之放射量。該放射量應在噴頭標準放射量+5~0
     %之範圍內。
五、泡沫分布試驗:使用泡沫分布試驗裝置(如附圖 2),依所採泡沫藥
    劑種類及混合濃度之上、下限值,在泡沫噴頭裝置高度之上、下限位
    置,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分別使泡沫噴頭放射 1  分鐘,
    以測量各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重量,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平均值
    及最低值,均應在下表(表 2)之規定值以上。泡沫水溶液比重以(
    計算之。

                          表 2                單位:ι/min
    ┌─────────────┬────────────┐
    │                          │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量│
    │泡沫藥劑種類              ├─────┬──────┤
    │                          │平均值    │最低值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0.65      │0.26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0.80      │0.32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0.37      │0.15        │
    └─────────────┴─────┴──────┘
(一)裝置高度:從採集盤上緣垂直計算至噴頭下端。裝置高度不得大於
      其使用範圍之下限值,並不得小於其上限值,裝置間隔距離則為 3
      m以上。
(二)採集總面積:先分別取得平均長度、寬度(由兩端及中心點測得之
      三個數值,取其平均值),再依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長度(m)x平均寬度(m)-0.4 (㎡)=採集總面積(㎡
      )
(三)放射時間之量測:自閥門開啟至閥門關閉之時間為 60 秒。但試驗
      設備係採圖 1  至圖 4  之任一種方式者,依圖示方式計算其放射
      時間。
(四)上開試驗實施前,應先記錄下述時間:自閥門開啟至泡沫噴頭開始
      放射之時間、自閥門開啟至達到使用壓力的上限或下限為止之時間
      、自閥門關閉至泡沫噴頭停止放射之時間。
(五)採集盤之容器,由受檢者分別標示其重量,試驗實施前應抽取其中
      10  個採集盤,測定其重量。標示重量和測定重量相差達 20 g 以
      上時,全部採集盤均須測重。
(六)測定時應使用桿秤或其他經校正之量重工具。
(七)採集盤所採集之泡沫水溶液量接近合格與否之判定值時,須以更準
      確之測定方法再行量測。如泡沫自採集盤溢流入鄰接之採集盤,測
      定時得不考慮採集盤間液量之增減
(八)試驗結果如未達表 2  之規定值以上,惟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得視為合格:
      1.未達表 2  所列規定值之採集盤在 5  個以下者。
      2.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與其超過規定值之各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
        平均值,在表 3  規定之平均值以上。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相互
        連接,可視之為群組,計算其與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供
        計算平均值之採集盤,不得計算 2  次以上。
      3.分布量比所求得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均不得超過 1.20 ,其計算方
        式如下:

        4 個放射量試驗試樣之平均射量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
                  採集總面積(㎡)      放射量(ι/min/㎡)

        每單位時間採集之泡沫水溶液合計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液量(ι/min/㎡)


              每單位時間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液量
              ────────────────=分布量比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六、放射密度:與泡沫分布試驗同時進行,其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
    度應符合下表(表 3)之規定。

                          表 3        單位:ι/min‧㎡
    ┌─────────────┬─────────────┐
    │泡沫藥劑種類              │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5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8.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3.7                       │
    └─────────────┴─────────────┘
七、發泡倍率試驗:依附圖 3  所示之試驗裝置,配置四個噴頭,在所使
    用藥劑之濃度上限值及下限值,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進行放
    射,測量其發泡倍率(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該發泡倍率須在
    五倍以上。兩個量筒中,其中如有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
    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八、25%還原時間試驗:與發泡倍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發泡後,其 25% 還原時間應在下表(表 4)所列之規定值
    以上。兩個量筒中,如其中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
    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表 4                單位:sec
    ┌─────────────┬─────────────┐
    │泡沫藥劑種類              │25%還原時間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0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3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60                        │
    └─────────────┴─────────────┘
九、滅火試驗:依附圖 2  配置四個泡沫噴頭,並依附圖 4  所示,下方
    置一鐵製燃燒盤(長 200 cm x寬 100 cm x高 20 cm),燃燒盤內
    注入水 60 ι、汽車用無鉛汽油(符合 CNS 12614  者)60ι。泡沫
    噴頭之裝置位置應在其裝置高度下限值處(高度之量測係指自下方燃
    燒盤上緣起至噴頭下端間之距離),依各該滅火藥劑種類及其濃度下
    限值之泡沫水溶液,於點火 1  分鐘後,以泡沫噴頭使用壓力下限值
    放射 1  分鐘。須能於 1  分鐘內有效滅火,且放射停止後,1 分鐘
    內不得復燃。
    滅火時,有關泡沫水溶液放射時間之量測,依五、(三)之規定為之
    。
十、標示:在泡沫噴頭表面顯而易見處,以鑄造或刻印等不易磨滅之方法
    ,詳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並對照申請圖說,檢查是否符合。
(一)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型號
十一、試驗之一般條件:施行各項試驗之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及各項試驗
      結果之數值計算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標準溫
        度狀態(20 ±15 ℃)、標準濕度狀態(65 ±20 %)、微風狀
        態(風速在 3.4 m/sec 以下)為準。但泡沫分布試驗及滅火試
        驗,則應控制在無風狀態(風速在 0.5 m/sec 以下)進行試驗
        。溫度及濕度在試驗開始時及完成時均應記錄。
  (二)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
        (參考 CNS11296 〔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 B)加以修
        整,其修整間隔應依下表(表 5)之規定。

                             表 5
        ┌───────────┬──────────────┐
        │項       目    (量) │修整間隔                    │
        ├───────────┼──────────────┤
        │放射壓力              │使用壓力計刻度之1/2         │
        ├───────────┼──────────────┤
        │放射量                │0.1 kg                      │
        ├───────────┼──────────────┤
        │泡沫分布量            │5g 或 5mι                  │
        ├───────────┼──────────────┤
        │時間                  │0.1sec                      │
        ├───────────┼──────────────┤
        │發泡倍率              │1/10 倍                     │
        ├───────────┼──────────────┤
        │試驗裝置尺寸          │10mm 或 1cm                 │
        └───────────┴──────────────┘
        型式試驗前,應確認泡沫原液比重、PH  值及粘度,並加以記錄
        。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20 個(型式變更時亦同)。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試樣數如下表(表 6)所示。

                          表 6
      ┌──────────┬────────────────┐
      │試驗項目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20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20                              │
      ├──────────┼────────────────┤
      │放射量試驗          │20                              │
      ├──────────┼────────────────┤
      │強度試驗            │4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4                               │
      ├──────────┼────────────────┤
      │25%還原時間試驗    │4                               │
      ├──────────┼────────────────┤
      │滅火試驗            │4                               │
      └──────────┴────────────────┘
(二)試驗流程

                      ┌──────────┐
                      │  外觀‧標示試驗    │  (20)
                      └────┬─────┘
                                │
                      ┌────┴─────┐
                      │組成‧形狀及尺度試驗│  (20)
                      └────┬─────┘
                                │
                      ┌────┴─────┐
                      │     放射量試驗     │  (20)
                      └────┬─────┘
                                │(4)
            ┌────┬────┼────┬────┐
            │        │        │        │        │
          ┌┴┐    ┌┴┐    ┌┴┐    ┌┴┐    ┌┴┐
          │強│    │泡│    │發│    │25│    │滅│
          │度│    │沫│    │泡│    │%│    │火│
          │試│    │分│    │倍│    │還│    │試│
          │驗│    │布│    │率│    │原│    │驗│
          │  │    │試│    │試│    │時│    │  │
          │  │    │驗│    │驗│    │間│    │  │
          │  │    │  │    │  │    │試│    │  │
          │  │    │  │    │  │    │驗│    │  │
          └─┘    └─┘    └─┘    └─┘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1.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7)之規定量測。

                          表 7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噴嘴口徑    │Ο          │
        ├──────┼──────┤
        │裝接部螺紋  │Ο          │
        ├──────┼──────┤
        │空氣吸入口  │Ο          │
        ├──────┼──────┤
        │錐形螺帽    │Ο          │
        ├──────┼──────┤
        │迴水板      │Ο          │
        ├──────┼──────┤
        │其他重要部分│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
                應與申請時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2.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元時間及滅火性能試驗等項目
        之實施,依下表(表 8)之規定。

                          表 8
┌──┬──┬──┬───┬────┬────┬───────┐
│混合│裝置│使用│申請時│型式試驗│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
│濃度│高度│壓力│      │型式變更│        │              │
├──┼──┼──┼───┼────┼────┼───┬───┤
│    │    │上限│◎    │-      │-      │      │      │
│    │上限├──┼───┼────┼────┤      │      │
│    │    │下限│◎    │-      │-      │      │      │
│上限├──┼──┼───┼────┼────┤      │-    │
│    │    │上限│◎    │-      │-      │      │      │
│    │下限├──┼───┼────┼────┤分布  │      │
│    │    │下限│◎    │-      │-      │      │      │
├──┼──┼──┼───┼────┼────┤發泡  │      │
│    │    │上限│◎    │-      │-      │      │      │
│    │上限├──┼───┼────┼────┤還原  ├───┤
│    │    │下限│◎    │-      │-      │      │滅火  │
│下限├──┼──┼───┼────┼────┤      ├───┤
│    │    │上限│◎    │○      │○      │      │-    │
│    │下限├──┼───┼────┼────┤      ├───┤
│    │    │下限│◎    │○      │○      │      │滅火  │
└──┴──┴──┴───┴────┴────┴───┴───┘
 備註:1.◎係指申請時需提出廠內試驗成績記錄表
       2.○係指實際實施之條件項目。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述四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四、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
    點或輕微缺點者,得補正試驗一次。
    補正試驗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仍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
    有關泡沫噴頭之型式區分及型式變更範圍,依下表(表 9)之規定。

                          表 9
    ┌────────┬────────┬──────────┐
    │型式區分        │型式變更        │輕微變更            │
    ├────────┼────────┼──────────┤
    │1.使用不同種類之│1.本體材質變更  │1.標示內容及標示方法│
    │  泡沫滅火藥劑者│                │  之變更            │
    │  。            │                │                    │
    ├────────┼────────┼──────────┤
    │2.使用壓力範圍或│2.錐形螺帽及噴嘴│2.耐蝕加工方法變更  │
    │  放射量不同者  │  口徑、形狀之變│                    │
    │                │  更            │                    │
    ├────────┼────────┼──────────┤
    │3.外觀或形狀完全│3.空氣吸入口之形│3.尺度之容許誤差之變│
    │  相異者        │  狀、尺寸變更  │  更                │
    │                │4.濾網或迴水板之│                    │
    │                │  形狀、尺寸變更│                    │
    │                │5.連接配管之裝接│                    │
    │                │  螺紋變更      │                    │
    └────────┴────────┴──────────┘
七、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6
    至附表 8。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 10) 所示。
                          表 10
      ┌────────┬──────────────────┐
      │試驗項目        │個別認可樣品數                      │
      ├────────┼──────────────────┤
      │外觀‧標示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                │驗之試樣數                          │
      ├────────┼──────────────────┤
      │組成‧形狀及尺度│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一般試│
      │試驗            │驗之試樣數                          │
      ├────────┼──────────────────┤
      │放射量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強度試驗        │依附表 1  至附表 4  之抽樣表中特別試│
      │                │樣試驗之試樣數                      │
      ├────────┼──────────────────┤
      │泡沫分布試驗    │4                                   │
      ├────────┼──────────────────┤
      │發泡倍率試驗    │2                                   │
      ├────────┼──────────────────┤
      │25%還原時間試驗│2                                   │
      └────────┴──────────────────┘
(二)有關尺度之測定項目,依下表(表 11) 之規定量測。
                表 11
      ┌─────┬─────┐
      │測定項目  │型式試驗  │
      ├─────┼─────┤
      │最大直徑  │Ο        │
      ├─────┼─────┤
      │全高      │Ο        │
      ├─────┼─────┤
      │濾網網目  │※Ο      │
      ├─────┼─────┤
      │裝接部螺紋│Ο        │
      └─────┴─────┘
      備註:1.Ο係指需測定項目;※係表示確認網目變形之加工品,應
              與申請資料所載之網目材料相符。
            2.裝接部螺紋之量測須使用界限計等專用之測定儀器。
(三)有關泡沫分布、發泡倍率、25%還原時間等試驗項目之實施,準用
      表 8  之規定。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二)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試驗紀錄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
      欄中。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
      規定,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判
      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五、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2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視為
      不合格。
      但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時,得補正試驗一次。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該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上述(一)、1 之處置後,仍未
        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之規定。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則依下表(表 12) 之規定:

                          表 12
    ┌─────┬─────────┬──────┬─────┐
    │寬鬆試驗  │普通試驗          │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
    │有下列情形│一、符合下列全部條│一、第一次試│一、完成品│
    │之一者,自│    件時,自次一批│    驗累計有│    質改善│
    │次一批起調│    起調整為嚴格試│    三批次不│    後,以│
    │整為普通試│    驗:          │    合格,自│    此等級│
    │驗:      │    1.第一次試驗之│    次一批起│    進行試│
    │一、第一次│      批次不合格。│    調整為最│    驗。  │
    │    試驗之│    2.第一次試驗不│    嚴格試驗│二、第一次│
    │    批次不│      合格之批次與│    。(進行│    試驗連│
    │    合格。│      前四批,合計│    品質勸導│    續五批│
    │二、五批中│      連續五批(未│    改善)  │    均合格│
    │    有二批│      滿五批時,以│二、第一次試│    ,自次│
    │    補正試│      實際批數計算│    驗連續五│    一批起│
    │    驗或附│      )之試樣中,│    批均合格│    調整為│
    │    加條件│      不良品之總數│    ,自次一│    嚴格試│
    │    後合格│      達嚴格試驗之│    批起調整│    驗。  │
    │    。    │      界限數以上。│    為普通試│          │
    │          │      (致命缺點以│    驗。    │          │
    │          │      嚴重缺點累計│            │          │
    │          │      )          │            │          │
    │          │二、五批中出現有二│            │          │
    │          │    批補正,自次一│            │          │
    │          │    批起調整為嚴格│            │          │
    │          │    試驗。        │            │          │
    │          │三、符合下列全部條│            │          │
    │          │    件時,自次一批│            │          │
    │          │    起調整為寬鬆試│            │          │
    │          │    驗:          │            │          │
    │          │    1.第一次試驗連│            │          │
    │          │      續十批均合格│            │          │
    │          │      。          │            │          │
    │          │    2.在三個月以內│            │          │
    │          │      有申請個別認│            │          │
    │          │      可者。      │            │          │
    └─────┴─────────┴──────┴─────┘
九、其他
    寬鬆試驗之受檢個數未達 281  個時,依普通試驗之方式進行。
肆、缺點判定表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表13) 之規定
    判定。
                          表 13
    ┌────┬────┬─────┬──────┬─────┐
    │試驗項目│致命缺點│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
    ├────┼────┼─────┼──────┼─────┤
    │外觀    │        │1.申請之構│1.標示事項脫│1.標示事項│
    │、      │        │  造、材質│  落。      │  有誤或判│
    │標示    │        │  與實際不│2.出現有影響│  讀困難。│
    │、      │        │  符。    │  性能之砂孔│2.尺度容許│
    │組成    │        │2.零組件脫│  、龜裂、變│  誤差不符│
    │、      │        │  落。    │  形或加工不│  。      │
    │形狀    │        │          │  良等情形。│3.銘板剝離│
    │、      │        │          │3.螺紋無法鎖│  。      │
    │尺度    │        │          │  緊達一圈以│4.對施工者│
    │        │        │          │  上。      │  產生不便│
    │        │        │          │4.推拔螺紋尺│  。      │
    │        │        │          │  度以環規測│5.未達破壞│
    │        │        │          │  量時,超過│  強度之變│
    │        │        │          │  1 個峰以上│  形、皺摺│
    │        │        │          │  。        │  。      │
    │        │        │          │5.濾網、迴水│6.螺紋無法│
    │        │        │          │  板等之龜裂│  鎖緊達半│
    │        │        │          │  或變形等不│  圈以上一│
    │        │        │          │  良情形。  │  圈以下。│
    ├────┼────┼─────┼──────┼─────┤
    │強度    │        │濾網、迴水│濾網、迴水板│          │
    │        │        │板脫落。  │等有變形或鬆│          │
    │        │        │          │脫等不良情形│          │
    │        │        │          │。          │          │
    ├────┼────┼─────┼──────┼─────┤
    │放射量  │1.超過標│          │1.超過標準值│超過標準值│
    │        │  準值15│          │  達10%以上│達 5  %以│
    │        │  %以上│          │  ,但未滿15│上,但未滿│
    │        │  。    │          │  %。      │10%。    │
    │        │2.低於標│          │2.低於標準值│          │
    │        │  準值 5│          │ 5 %以下。│          │
    │        │  %以上│          │            │          │
    │        │  。    │          │            │          │
    ├────┼────┼─────┼──────┼─────┤
    │泡沫    │        │1.平均值未│            │          │
    │分布量  │        │  達規定值│            │          │
    │        │        │  。      │            │          │
    │        │        │2.未滿規定│            │          │
    │        │        │  最低值之│            │          │
    │        │        │  採集盤在│            │          │
    │        │        │  6 個以上│            │          │
    │        │        │  ;或在 5│            │          │
    │        │        │  個以下但│            │          │
    │        │        │  仍未符合│            │          │
    │        │        │  判定基準│            │          │
    │        │        │  。      │            │          │
    │        │        │3.分布量比│            │          │
    │        │        │  超過1.20│            │          │
    ├────┼────┼─────┼──────┼─────┤
    │發泡倍率│未達規定│          │            │          │
    │與25%還│值      │          │            │          │
    │原時間  │        │          │            │          │
    └────┴────┴─────┴──────┴─────┘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列設置,未列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始准適用
    之。
    ┌──────┬─────────────────┬───┐
    │  項    目  │        規              格        │數  量│
    ├──────┼─────────────────┼───┤
    │抽樣表      │本標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
    │計算器      │8 位數以上                        │1 只  │
    ├──────┼─────────────────┼───┤
    │磅秤        │量測範圍:被檢物重量之 1.5  倍,最│1 台  │
    │            │小刻度 1g 。                      │      │
    ├──────┼─────────────────┼───┤
    │小鏡子      │名片大小                          │1 個  │
    ├──────┼─────────────────┼───┤
    │放大鏡      │約 4  倍                          │1 個  │
    ├──────┼─────────────────┼───┤
    │管用螺紋範規│推拔螺紋用 PT 1/2、3/4            │1 個  │
    ├──────┼─────────────────┼───┤
    │分厘卡      │測定範圍 0  至 25mm,最小刻度     │1 個  │
    │            │0.01mm ,精密度 ±0.005mm          │      │
    ├──────┼─────────────────┼───┤
    │針盤指示量規│測定範圍 0  至 5mm,指針之穩定度  │1 個以│
    │刻度 0.01mm │0.3 刻度以下                      │上    │
    │附磁鐵座    │回程誤差,最大 0.003mm ,         │      │
    │            │廣範圍精密度最大 0.01mm           │      │
    │            │狹範圍精密度最大 0.008mm          │      │
    ├──────┼─────────────────┼───┤
    │游標卡尺    │測定範圍 0  至 150mm,精密度 1/50 │1 個  │
    │            │mm,1 級品                        │      │
    ├──────┼─────────────────┼───┤
    │碼錶        │1 分計,附積算功能,精密度 1/5 s  │1 個以│
    │            │                                  │上    │
    ├──────┼─────────────────┼───┤
    │重錘式標準壓│測定範圍 0  至35 kgf∕cm2 以上    │1 套  │
    │力計        │                                  │      │
    ├──────┼─────────────────┼───┤
    │乾溼球溫度計│一般市面上販售品                  │1 個  │
    ├──────┼─────────────────┼───┤
    │耐洩漏試驗機│1.能一次同時試驗樣品 20 個以上者。│1 套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者。                          │      │
    │            │3.用空氣壓力作試驗者,應能將樣品裝│      │
    │            │  在水中,並能使其與水面約成 45 度│      │
    │            │  。                              │      │
    ├──────┼─────────────────┼───┤
    │設計載重,框│1.力量計:最小刻度 2kg,能提供撒水│1 台  │
    │架抗拉力試驗│  頭試驗載重 1.5  倍以上之載重量。│      │
    │機          │2.針盤指示量最小刻度 0.01mm ,附有│      │
    │            │  磁鐵座。                        │      │
    ├──────┼─────────────────┼───┤
    │水鎚試驗機  │1.活塞式幫浦:具有一次同時試驗 8  │1 套  │
    │            │  個之性能者。                    │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者。                          │      │
    ├──────┼─────────────────┼───┤
    │鹽霧腐蝕試驗│1.能將溫度控制在 35±2℃ 以內。    │1 套  │
    │機          │2.具有相對溫度、濕度控制功能者    │      │
    ├──────┼─────────────────┼───┤
    │動作溫度試驗│1.高溫液槽:能一次放入 8  個以上之│1 套  │
    │機          │  樣品且能使液溫均勻者。          │      │
    │            │2.應設置攪拌裝置,溫度計採雙套管式│      │
    │            │  水銀溫度計。                    │      │
    ├──────┼─────────────────┼───┤
    │熱氣流感應試│1.能對撒水頭施以空氣壓力 1.0 kgf∕│1 套  │
    │驗機        │  cm2 者。                        │      │
    │            │2.氣流溫度能控制在規格值 ±2℃  以 │      │
    │            │  內。                            │      │
    │            │3.氣流速度能控制在規格值 ±0.1m/s  │      │
    │            │  以內。                          │      │
    ├──────┼─────────────────┼───┤
    │放水量試驗機│1.加壓放水裝置。                  │1 套  │
    │            │2.整流筒:應符合規格。            │      │
    │            │3.測定水量裝置。                  │      │
    │            │4.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
    │            │  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