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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消防機關工
    作獎勵金核發基準一覽表」。
二、目的:
    為激勵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提升工
    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核發對象: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
    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
四、經費來源: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支應。
五、核發細目及基準:「內政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
    (如附件一)。
六、作業規定: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
      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會同人事室、主計
      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署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核發給本工作獎勵金
      。
(三)以消防機關或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
      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
      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七、注意事項: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
      浮濫。
(二)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不得重複申請本工作獎勵金,倘有申
      請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工作獎勵金。
(三)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