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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 (以下簡稱各機關
    ) 之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安全管理,指各機關對於危害、破壞、空襲、火災、竊盜
    、風災、地震及水災之安全維護事宜。
三、各機關辦理安全維護事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統一組織相互配合支援,講求整體安全。
 (二) 計畫適切,準備周全,防患於未然,消弭於無形,妥善處理於事後
      。
 (三) 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既要顧全大局,亦不疏忽小節。
 (四) 對人、事、時、地、物作適宜配當,不論何時、何地、何物、何事
      ,均有專人負責。
 (五) 與有關單位人員密切聯絡協調。
 (六) 主管人員隨時督導考核,隨時檢討改進。
 (七) 定期實施演習訓練及綜合檢查。
四、各機關安全之維護為各級首長及全體人員之職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規劃與實施,由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合署辦
    公之機關得聯合組成安全管理單位統一辦理。
五、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設警衛單位或遴僱警衛、保全人員或以替代役
    服役人員,執行有關安全維護工作。
六、各機關值勤 (日) 人員,於辦公時間以外,負有維護機關安全之責,
    其值勤守則,由各機關另行規定。
七、各機關辦理安全維護所需經費,應按實際需要,分別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
八、本手冊所列事項,各機關宜就業務性質,配合實際狀況辦理之。本手
    冊未列之其他有關安全事項,仍依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