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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第 三 章 空襲防護

十二、防護組織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人數未達一百
        人,而在同一建築物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執行本單位防情傳
        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
   (二)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
        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設消防隊 (班) 、救護隊 (班) 、防護隊
         (班) 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 (班) ,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
        ,隊 (班、中心) 員由編組機關 (構) 成員擔任。各勤務隊 (班
        ) 應配合任務、單位業務特性及員工專長做適當之編組。
   (三)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應依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
        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編組、訓練、演習、服勤事項
        及相關之行政作業,並受各直轄市、縣 (市) 民防總隊監督、管
        制及運用。
十三、防護設備規定如下:
   (一) 警報設施各機關宜依實際環境狀況,對外設置無線電廣播收播系
        統或專用防情電話,適時收聽空襲狀況;對內設置播音系統或汽
        笛、警 (電) 鈴、警報器、警報旗 (牌) 等,以能及時轉知全體
        員工為準。
   (二) 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規之規定辦理。
   (三) 避難設施
        1.各機關於平時宜視業務性質及實際狀況,規劃疏散辦公處所人
          員;對於重要或有危險性之物資器材,須妥為保存。
        2.各機關對於防空避難設施應加強管理維護,並妥為分配,容量
          不敷者,請逕洽轄區警察單位協助規劃避難處所。
        3.策定空襲防護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4.避難場所應注意事項
        (1) 應有明顯之位置標示。
        (2) 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可堆積雜物。
        (3) 出入口防護鐵門應為向外開啟。
        (4) 地下室應無違規隔間。
        (5) 應有良好通風及照明。
        (6) 應有二個以上之出口。
        (7) 半地下室露出地面之窗戶,宜加裝防護鐵板。
   (四) 救護及防毒設施
        1.設置急救藥品及器材。
        2.設置必要之防毒器材及化、生、放偵檢儀器。
        3.設置消毒藥品及器材。
        4.舉辦急救、防毒及化、生、放偵檢之訓練演習。
   (五) 警備管制設施
        1.各機關對外通路及門戶以必需者為限,非必要者應予阻絕或封
          閉。
        2.各機關使用之空地廣場,宜以圍牆界定其範圍。
        3.重要設施及通路、門戶、避難處所,應適當配置警衛崗哨或專
          人監管。
        4.各機關對於重要設施及建築物,必要時得實施偽裝或掩蔽。
        5.防空警報、燈火及音響之管制事項,應依照民防法、防空演習
          實施辦法啟動發布之規定辦理。
十四、防護行動要領如下:
   (一) 空襲警報發布後
        1.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
          護勤務。
        2.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既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
        3.主管及值勤 (日) 人員應巡察內外環境,督導各項防護勤務之
          執行。
        4.隨時與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絡,以瞭解妥處
          各項狀況。
   (二) 敵機襲擊時
        1.敵機臨空時應嚴格管制人車活動,全面保持警戒狀態。
        2.本機關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各勤務班應立即展開救護行動,並
          通報當地後備司令部。
        3.鄰近地區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得視當時狀況做適當之支援救護
          工作。
        4.本機關遭受毒氣或其他核、生、化戰劑攻擊時,除將所有人員
          撤離危險區域外,並依災害防救有關法令通報災害防救相關機
          關派員支援處理。
   (三) 空襲警報解除後
        1.防護團人員繼續執行管制、消防、消毒、救護及清理現場等工
          作,俟全部完成後解除任務。
        2.全面復原,清理傷亡情形,辦理送醫及善後工作。
        3.清查財務毀損情形,陳報上級機關。
        4.清查公文檔案,恢復正常作業。
        5.在空襲期間所有工作人員,有功者應予獎勵,有過者應予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