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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第 五 章 竊盜預防

十八、防竊盜要領如下:
   (一) 公物應詳細登記,嚴密管理,使用人、經管人更調時,應切實辦
        理交接手續,各級主管切實監督。
   (二) 對於公款、重要公物及機密案卷,應存放於保險櫃中,隨時注意
        關閉,暫離辦公處所,亦須收檢上鎖。
   (三) 庫存財產及非消耗品,應建檔管理,並予編號烙印或裝訂標誌,
        每年實施定期盤查及不定期抽查。
   (四) 各辦公處所下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將門窗鎖閉;經
        核准住宿於辦公處所之員工,應負責辦公處所公物之安全。
   (五) 公務車輛應集中停放,必要時並應派員看管或加裝相關之防竊盜
        設備。
   (六) 警衛人員應切實執行門禁管制,未設警衛人員者,得指定員工負
        責,或由單位值勤 (日) 人員負責;如有聘僱駐衛保全警衛需求
        ,應向合法立案之保全業者為之。
   (七) 警衛人員及值勤 (日) 員工之勤務守則,由各機關就業務性質及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八) 各機關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本機關周圍巡邏勤務。
十九、防竊盜設施如下:
   (一) 各機關辦公處所不必要之門窗應予封閉,對外開放之門戶,應設
        警衛或管制人員。
   (二) 辦公處所之外圍窗戶,應裝設防竊盜設施,惟設施不得妨礙災難
        發生時之逃生;室外周邊之防火間隔、巷弄及隱蔽處應予淨空,
        並應保持通道之明亮通暢。
   (三) 倉庫及重要物品存放處,必要時應設專人看管,並加裝鐵門鐵窗
        及雙重鎖,或自動防竊盜警鈴或自動監 (控) 錄設備。
   (四) 公款應設保險櫃存放,經常保管大宗公款單位,得專設大型保險
        庫存放。
   (五) 現金出納單位辦公室或存放公款處所之門窗,必要時須裝設雙層
        安全玻璃及雙重鎖,得裝設自動防盜警鈴及監 (控) 錄設備。
   (六) 大宗物料露存室外時,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或設置必要之安全防
        護措施。
二十、竊盜案發生應處理事項如下:
   (一) 當場發覺盜竊之現行犯時,應依法逕行逮捕或協力圍捕,並立即
        送交警察單位處理。
   (二) 竊盜案發生後,應視狀況封鎖現場,以保存相關跡證,切勿任意
        翻動;如有移動必要,應先行拍照記錄,俾利有關人員勘查採證
        。
   (三) 員工於發現竊盜案後,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並通報政風單位及報
        請警察單位派員處理,並儘量提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
   (四) 清查財物損失,開列名稱、數量及特徵等清單,送警察機關作為
        追查之依據,並應將詳情一併簽報機關首長,俾利研擬相關因應
        作為或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