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發金額:
(一) 正確鑑驗災害跡證,有助現場勘查原因之研判,有具體事實及貢獻
者:
1.火災案件,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每
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以下同)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2.連續縱火案件,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
: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3.特殊或重大縱火案,嚴重影響社會安定,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
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每人核發獎勵金 9 千元以上 1 萬
2 千元以下。
(二) 勘查火場認真負責,致發現足資顯示火災原因之跡證,供檢方作為
證據者:
1.火災案件,勘查火場認真負責,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而供
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2 千元以上 4 千元以下。
2.連續縱火案件,勘查火場認真負責,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
而供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
下。
3.特殊或重大縱火案,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因勘查火場認真負責,
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而供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
金 8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三) 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舉發縱火犯行,因而逮捕案犯,避免縱火案件
連續發生者:發現縱火跡證及正確研判起火原因,彙整分析縱火手
法、提供線索,因而逮捕縱火犯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若
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火案件者,每增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
元,以此遞增,最高額度為 2 萬元。
(四) 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能即時逮捕縱火犯,消弭縱火案件連續發生者
。
1.發現縱火跡證,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即時逮捕縱火犯者:每人
核發獎勵金 1 萬元;若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火案件者,每增
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元,以此遞增,最高額度為 4 萬元
。
2.發現縱火跡證,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與縱火犯搏鬥而即時逮捕
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2 千元;若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
火案件者,每增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元,以此遞增,最高
額度為 5 萬元。
(五) 特殊重大災害及時調查或鑑定原因,供政府宣布或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者。
1.重大傷亡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後安定人心
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元。
2.重大傷亡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後安定人心
者,並因而破獲,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5 千元。
3.就政府機關、公眾出入場所、航空器及車船等大眾運輸工具發生
重大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並安定人心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2 萬元。
4.就政府機關、公眾出入場所、航空器及車船等大眾運輸工具發生
重大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並因而破獲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3 萬元。
(六) 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或經鑑驗查明災源,確能有效實
施搶救,因而消弭或減少危害者:
1.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查明災源,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減少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2.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查明災源,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消弭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3.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減少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8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4.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消弭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5 千元以上 1 萬 7 千元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