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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目的:
    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附件一「內政
    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中其他類五、六有關火災
    調查工作獎勵金之核發,特訂定本原則。
二、核發金額:
 (一) 正確鑑驗災害跡證,有助現場勘查原因之研判,有具體事實及貢獻
      者:
      1.火災案件,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每
        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以下同)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2.連續縱火案件,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
       :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3.特殊或重大縱火案,嚴重影響社會安定,正確鑑驗災害現場之跡
        證,有助現場原因之研判:每人核發獎勵金 9  千元以上 1  萬
        2 千元以下。
 (二) 勘查火場認真負責,致發現足資顯示火災原因之跡證,供檢方作為
      證據者:
      1.火災案件,勘查火場認真負責,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而供
        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2  千元以上 4  千元以下。
      2.連續縱火案件,勘查火場認真負責,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
        而供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
        下。
      3.特殊或重大縱火案,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因勘查火場認真負責,
        提供正確鑑驗災害跡證,因而供檢方作為證據者:每人核發獎勵
        金 8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三) 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舉發縱火犯行,因而逮捕案犯,避免縱火案件
      連續發生者:發現縱火跡證及正確研判起火原因,彙整分析縱火手
      法、提供線索,因而逮捕縱火犯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若
      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火案件者,每增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
      元,以此遞增,最高額度為 2  萬元。
 (四) 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能即時逮捕縱火犯,消弭縱火案件連續發生者
      。
      1.發現縱火跡證,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即時逮捕縱火犯者:每人
        核發獎勵金 1  萬元;若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火案件者,每增
        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元,以此遞增,最高額度為 4  萬元
        。
      2.發現縱火跡證,正確研判起火原因,並與縱火犯搏鬥而即時逮捕
        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2  千元;若查證該縱火犯另涉有縱
        火案件者,每增加 1  件加發獎勵金 2  千元,以此遞增,最高
        額度為 5  萬元。
 (五) 特殊重大災害及時調查或鑑定原因,供政府宣布或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者。
      1.重大傷亡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後安定人心
        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元。
      2.重大傷亡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後安定人心
        者,並因而破獲,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5  千元。
      3.就政府機關、公眾出入場所、航空器及車船等大眾運輸工具發生
        重大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並安定人心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2  萬元。
      4.就政府機關、公眾出入場所、航空器及車船等大眾運輸工具發生
        重大火災案件,迅速調查鑑定火災原因,經宣布消弭災害繼續發
        生,並因而破獲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3  萬元。
 (六) 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或經鑑驗查明災源,確能有效實
      施搶救,因而消弭或減少危害者:
      1.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查明災源,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減少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
      2.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查明災源,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消弭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5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
      3.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減少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8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4.冒險犯難勘查災害現場蒐獲跡證,有效提供搶救參考,因而消弭
        危害者:每人核發獎勵金 1  萬 5  千元以上 1  萬 7  千元以
        下。
三、其他
 (一) 執行本核發原則第二點之各項火災調查工作,具特別出力且著有績
      效者: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三)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註明同一案件未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