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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
(111/01/05 修正)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三 節 用膳須知
16
十六、用膳時間進入餐廳,應依編排之桌次表入座,用畢餐具放置於出口 收集處。
17
十七、餐廳內保持靜肅,不得高聲喧嘩及保持地面清潔。
18
十八、學員於本中心內用膳者,應於指定地點用膳,膳食不得外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