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導覽
|
使用手冊
|
意見回饋
|
相關網站
|
全球資訊網
|
行動版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內部版
最新法令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行政指導文書
英譯法規
編章節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
(111/01/05 修正)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四 節 交誼廳使用須知
19
十九、交誼廳應依規定時間使用。但特殊事由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20
二十、使用交誼廳設備,應適當控制設備音量,最後離開者,應關閉電源 。
21
二十一、交誼廳器材、設備、書報及桌椅等公物,使用後應歸還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