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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
(111/01/05 修正)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六 節 會客須知
32
三十二、學員會客時間如下: (一)平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間六時至九時。 (二)放假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
33
三十三、會客應事先向輔導員提出申請,並在會客室或指定場所會客,不 得於寢室會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