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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有關受訓學員生活
    管理、督導、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員,係指於本中心接受訓練(以下簡稱受訓)之人員。
三、本中心辦理訓練,除法令或各班期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四、各訓練班期應指定輔導員一名,其人選以業務承辦單位人員為優先。
    前項訓練班期為住宿五天以上者,由輔導員遴選自治幹部(含學員長
    、副學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