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四 節 交誼廳使用須知

十九、交誼廳應依規定時間使用。但特殊事由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使用交誼廳設備,應適當控制設備音量,最後離開者,應關閉電源
      。
二十一、交誼廳器材、設備、書報及桌椅等公物,使用後應歸還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