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五 節 寢室須知

二十二、依作息表規定時間起床、整理內務及就寢。
二十三、熄燈就寢時段,應保持安靜,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
        場所等其他處所活動。但夜間特殊課程、延長晚自習等其他需求
        ,經輔導員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寢室內經常保持整潔安靜,學員輪流每日清掃,並依規定確實將
        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垃圾桶。
二十五、編定床位後學員不得擅自更換。
二十六、除洗澡及就寢時間外,均應服裝整齊。
二十七、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二十八、依作息表規定時間入浴盥洗,如於規定時間外盥洗,應向學員長
        或輔導員報備。
二十九、午休時間學員應動作放輕,保持安靜,不得妨礙他人休息。
三十、各樓層住宿學員應輪排值日,處理該樓層下列事項:
  (一)日間離開寢室時,關閉走廊、浴室、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
  (二)協助維持晾衣間、電視室、討論室等之整潔。
  (三)協助收拾盥洗室、浴室之清潔工具,放於固定位置。
  (四)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報請本中心檢修。
  (五)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一人,負責寢室管理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