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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請假規定

三十四、本中心訓練課程除訓練計劃另有規定外,以集中訓練為原則,學
        員應盡量避免請假。
        學員請假應填寫請假單(如附件二),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處理個人事務者,得請事假。
    (二)病假:因受傷或患病者,得請病假。
    (三)婚假:因結婚得請七日以內婚假,其未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
          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娩假、流產假:因分娩或流產者,得請娩假或流產假。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內請畢。
    (六)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公假:因公務必要者,或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
          召集經核准者,得請公假。
    (八)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公傷假。
    (九)公差假:因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者,得為公差派遣。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
        第二項第六款喪假規定,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
        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為限。
三十五、學員收放假時間如下:
    (一)放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自前一日下午六時起;散步
          假自週三下午六時起。
    (二)收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至次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散步假至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前項收放假期間,晚間有返回本中心需求者,應依門禁規定辦理
        。
三十六、學員請假,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請假日二十四小時前提出申請
        。非經核准,不得擅自離開本中心。
三十七、學員請假期滿,未依規定報到銷假者,以逾假論;其因不可抗力
        或重大事故需續假時,應於假滿前經報准,並於假滿返回本中心
        後檢具證明,補正請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