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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規定

三十八、學員於本中心受訓期間,由本中心核給之獎懲,僅供訓練生活考
        評成績核算。
        現任公職學員之重大獎懲,其行為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
        行細則者,函轉服務機關辦理獎懲。
三十九、學員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四十、本中心訓練班期獎懲規定如下: 
  (一)嘉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嘉獎一或二次: 
        1.樂於助人,熱心公益。
        2.拾金(物)不昧者。
        3.擔任公差或執行師長交辦事項,任勞任怨,表現優良者。
        4.參加本中心各項競賽或康樂活動比賽,表現優良者。
        5.主動配合參與本中心各項活動者。
        6.有其他相當之具體事蹟者。
  (二)記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記功一或二次 
        1.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2.見義勇為或長期協助弱勢同學,有具體事證者。
        3.有其他相當之優良事蹟者。 
 (三)記大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記大功一或二次: 
        1.主動檢舉不法,有效防止重大弊害發生,經查屬實者。
        2.代表本中心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活動、競賽,成績優異者。
        3.對於災害、事故之防範,能洞燭機先,適時制止,未釀成重大
          災害者。
        4.有其他相當之特殊優良事蹟者。
  (四)申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申誡一或二次: 
        1.服裝儀容不整或不遵守團體秩序,不聽規勸者。
        2.團體活動,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
        3.未經許可擅自取用或攜回公物,不聽勸導者。
        4.學員未經許可進出他人寢室,或於寢室留宿外人者。
        5.口出穢言,辱罵同學或師長,不聽勸導者。
        6.未依規定出入本中心大門,不服警衛制止或勸導者。
        7.逾假未滿八小時者。
        8.寢室內抽煙者。
        9.點名未到曠課者。
       10.有其他相當之不當行為者。
  (五)記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記過一或二次: 
        1.無故損害公物,破壞環境清潔者。
        2.於本中心內酗酒、賭博或其他違規情事者。
        3.傳播、散發、販賣不良刊物或違禁物品者。
        4.違規使用電器用品,亂接電源迴路,有安全顧慮者。
        5.隨意張貼標語,撕揭公告,或妨礙公務者。
        6.學員未經准假,擅自離開本中心或偽報請假事由者。
        7.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
        8.有其他相當之違規行為者。
  (六)記大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記大過一或二次: 
        1.因酗酒而滋事,行為嚴重不檢者。
        2.從事不法活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3.惡意滋事,侮辱或毆打同學或師長者。
        4.逾假一日以上者。
        5.有其他相當之嚴重違規行為者。
四十一、學員因過失致違反本規定後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且有後悔
        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四十二、學員在本中心訓練期間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登記並加減生活考
        評總分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
    (二)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
四十三、學員獎懲核准權責與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員獎懲經核定時,得予公布之並列入學員生活考評成績。
    (二)學員對於獎懲之處分,認有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規定提
          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