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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訓規定

四十四、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於退訓:
    (一)學員功過經相互抵銷,合計處分超過二大過者。
    (二)有竊盜行為者。
    (三)施用或持有毒品者。
    (四)以不當之言論煽動同學,影響團隊秩序,情節重大者。
    (五)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受訓者。
    (六)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受訓資格,有具體事證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不法或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影響本
          中心聲譽者。
四十五、學員受訓全期請假日數(不含公差假)超過上課日數五分之一或
        上課時段五分之一應予退訓。
四十六、學員於受訓期間罹患法定傳染疾病,經公立醫院醫師檢驗認為有
        礙公共衛生者,應令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