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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考核成績計算規定

四十七、各班期其教育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員結訓成績之計算,依各班期教育或訓練計畫規定辦理,未規
        定者依學(術)科測驗占百分之七十;生活考評占百分之三十計
        算。
四十八、學員受訓期間生活考評方式,依各班期之訓練計畫之規定;未規
        定者,學員生活考評成績基本分為八十分,並視受訓期間表現優
        劣事蹟,予以加減分,所得總分為生活考評成績。
四十九、受訓期間總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學(術)科測驗不及格
        者,不予發給結訓證書。
五十、學員受訓期間有第四十四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而於結訓後
      始發覺者,註銷其結訓證書或撤銷其受訓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