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

第 二 章 生活規定

第 一 節 作息須知

五、學員於受訓期間應配掛識別證並穿著規定服裝。
六、學員受訓期間應遵守本中心生活作息,作息表如附件一。
    本中心門禁時間平日為晚間九時三十分、週休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晚
    間十二時至隔日六時。
七、學員受訓期間出入本中心,應出示識別證。受訓期間外出,除外宿或
    散步假外,須憑准假單,並接受警衛人員之管制、登記。
八、學員受訓期間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九、本中心內嚴禁學員攜帶使用電磁爐、電湯匙、電暖器及微波爐等高耗
    電量電器用品。
十、上課時,行動電話及 3C 產品,應集中放置,除經輔導員或教官許可
    外,不得使用。
    行動電話於上課、午休、夜寢時間應改為靜音震動狀態,若有使用之
    必要,應至戶外使用,以免影響安寧。
十一、學員吸煙應至本中心指定處所,並保持吸煙區整潔。

第 二 節 教室須知

十二、學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經點名未到者以曠課論
      。
十三、學員應保持教室整潔,離開教室時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十四、學員上課時行動電話應關機或改為靜音震動狀態,以免影響教學。
十五、每日應輪派值日學員,處理下列事務:
  (一)維持教室秩序整潔,擦拭黑板,並準備老師茶水、教具。
  (二)每日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並關閉燈光及門窗。

第 三 節 用膳須知

十六、用膳時間進入餐廳,應依編排之桌次表入座,用畢餐具放置於出口
      收集處。
十七、餐廳內保持靜肅,不得高聲喧嘩及保持地面清潔。
十八、學員於本中心內用膳者,應於指定地點用膳,膳食不得外帶。

第 四 節 交誼廳使用須知

十九、交誼廳應依規定時間使用。但特殊事由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使用交誼廳設備,應適當控制設備音量,最後離開者,應關閉電源
      。
二十一、交誼廳器材、設備、書報及桌椅等公物,使用後應歸還原位。

第 五 節 寢室須知

二十二、依作息表規定時間起床、整理內務及就寢。
二十三、熄燈就寢時段,應保持安靜,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
        場所等其他處所活動。但夜間特殊課程、延長晚自習等其他需求
        ,經輔導員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寢室內經常保持整潔安靜,學員輪流每日清掃,並依規定確實將
        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垃圾桶。
二十五、編定床位後學員不得擅自更換。
二十六、除洗澡及就寢時間外,均應服裝整齊。
二十七、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二十八、依作息表規定時間入浴盥洗,如於規定時間外盥洗,應向學員長
        或輔導員報備。
二十九、午休時間學員應動作放輕,保持安靜,不得妨礙他人休息。
三十、各樓層住宿學員應輪排值日,處理該樓層下列事項:
  (一)日間離開寢室時,關閉走廊、浴室、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
  (二)協助維持晾衣間、電視室、討論室等之整潔。
  (三)協助收拾盥洗室、浴室之清潔工具,放於固定位置。
  (四)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報請本中心檢修。
  (五)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一人,負責寢室管理及相關事宜。

第 六 節 會客須知

三十二、學員會客時間如下:
    (一)平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間六時至九時。
    (二)放假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
三十三、會客應事先向輔導員提出申請,並在會客室或指定場所會客,不
        得於寢室會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