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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五十一、本中心各項設施,學員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時,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應照價賠償。
五十二、由公務機關送訓者,受訓期間之成績、差假情形,於結訓後函送
        訓機關。
五十三、學員於本中心受訓期間,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
        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