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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二 章 型式認可作業

十九、型式試驗之方法
      型式與型式變更試驗項目、樣品數及流程如下表所示:

                    [5  個(3 個)]             [3  個(3 個)]
        ┌────────────┐  ┌───────────┐
        │靈敏度試驗              │  │零件                  │
        │(電源電壓變動)        │  │                      │
        └────────────┘  └───────────┘
                    ↓                          [2  個(1 個)]
        ┌────────────┐  ┌───────────┐
        │方向性試驗              │  │構造、標示            │
        │(電源電壓變動)        │  │                      │
        └────────────┘  └───────────┘
                    ↓
        ┌────────────┐  ┌───────────┐
        │警報音試驗              │  │自動試驗功能試驗      │
        │(電源電壓變動)        │←│(限具自動試驗功能)  │
        └────────────┘  └───────────┘
                    ↓
        ┌────────────┐  
        │氣流或外光試驗          │  
        │(電源電壓變動)        │  
        │(限具光電或離子性能者)│  
        └────────────┘  
                    ↓
        ┌────────────┐  
        │周圍溫度試驗            │  
        └────────────┘  
                    ↓
        ┌────────────┐  
        │耐電擊試驗              │  
        │(限有外部端子者)      │  
        └────────────┘  
                    ↓
        ┌────────────┐  
        │振動、落下衝擊試驗      │  
        └────────────┘  
                    ↓
        ┌────────────┐  
        │濕度試驗                │  
        └────────────┘  
                    ↓
        ┌────────────┐  
        │腐蝕試驗                │  
        │(限有耐腐蝕性能者)    │  
        └────────────┘  
                    ↓
        ┌────────────┐  
        │絕緣電阻、絕緣耐壓試驗  │  
        │(限於適用者)          │  
        └────────────┘
  (一)表中〔〕內為每個試驗項目之樣品,其中()內為型式變更之樣
        品,()外為型式認可之樣品,從靈敏度試驗開始到絕緣電阻、
        絕緣耐壓之樣品為相同之樣品。
  (二)周圍溫度試驗、耐電擊試驗、振動試驗、落下衝擊試驗、濕度試
        驗及腐蝕試驗等各項試驗後需再進行靈敏度試驗之動作試驗,確
        認功能是否異常。
  (三)消耗電流之測定於靈敏度試驗時實施。
二十、型式試驗結果判定方式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或型式變
        更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二)符合二十一、補正試驗所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或型式
        變更試驗結果視為「不合格」。
二十一、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正試驗:
          1.設計資料不完備(設計有誤除外)。
          2.設計資料之誤記、漏記、計算錯誤等。
          3.影響功能之零件安裝等嚴重不良(零件之損傷或不足或配線
            有斷線、連接不良、忘記焊接或焊接中有孔洞造成之焊接不
            良。以下相同。)
          4.安裝底座與本體之嵌合不符(不密合、隙縫等)
          5.零件安裝等輕微不良(部品之安裝不良、配線狀態不良、忘
            記施予鬆脫之防止、配線上焊接不良(忘記焊接或焊接中有
            孔洞造成焊接不良除外。)或是保險絲容量不同。以下相同
            。)
          6.外觀、配件尺寸超出公差
          7.標示之誤載(可能使火災警報產生妨礙之情況除外。)、未
            記載或不明顯。
          8.附屬裝置之功能不良(具有型式認可編號者除外)
    (二)試驗機構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時,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亦得申請補正試驗。
二十二、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
        十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試驗。
二十三、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表 4  規定。
二十四、試驗紀錄
        產品明細表格式如附表 8。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
        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