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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三 章 個別認可作業

二十五、個別認可之方法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 CNS9042「隨機抽樣法」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
          最嚴格試驗。
    (三)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試
          驗」),以及少數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十六、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種類,依其試驗嚴寬等級之區分,視
          為同一批次如下表 5  所示。
    (二)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以每批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附表
          9 )中。
二十七、個別認可之樣品數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應依個別認可試驗之嚴寬等級及批量(如
          附表 1  至附表 4)規定辦理。另受驗數量為少量之普通試驗
          ,由申請者依附表 5  申請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數應依受驗批次數量(受驗數+ 預備品)及試驗嚴寬等
            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事先已編號之製品(受驗批
            次)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
            依抽樣順序逐一編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1  個以上時,應
            依下列規定分為二階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 5  群(含箱子及集
              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
              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
              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予以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
              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
              群產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
              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
              群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
              行隨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二十八、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依表 6  規定。
    (二)試驗方法依「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規定。
    (三)個別試驗紀錄表使用附表 10 。
二十九、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在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
          可作業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等 4  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
          屬該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認可作業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之。
三  十、批次之合格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附表 1  至附表 5  之抽樣表與下列規定判定
        :
    (一)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下限)
          ,具有二個等級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算各不良品之數量
          。
    (二)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八、
          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所列試驗嚴寬度條件調整試驗等級,且視該
          批為合格。
    (三)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
          批為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
          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四)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
          品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三十一、個別試驗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
            應使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
            準依三十一、(一)、1 之規定。
          3.上開三十一、(一)、1 及 2  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
            法修復調整者,應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
            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
            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三十一、(一)、1 處置後,
            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
            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再試驗試驗合格紀
            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樣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試驗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於再試驗紀錄表中,
            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試驗
            單位提出。
三十二、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時,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並依表
          7 規定進行調整。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
          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 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
          驗為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
          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等級轉換紀錄中。
三十三、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如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須於該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
        束,且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始得實施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三十四、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訂之試驗日
        程實施試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夠
        判斷是否合格。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或部分產品,可容易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
          或修正者。
三十五、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
        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
        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實施試驗
        :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三十、批次之合格判定(三)之補正試驗。
三十六、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
        抽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另訂
        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