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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五 章 內部稽核及管理

二十、建立火災證物鑑定工作之管理系統,將政策、系統、方案、程序及
      說明書文件化,確保鑑定與(或)校正結果的品質。系統文件化應
      傳達適當人員瞭解,便於取用。
二十一、實驗室管理系統與品質相關政策,應於品質手冊(任何名稱皆可
        )內明訂,品質政策聲明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以優良專業實務和其測試與校正品質從事火災證物鑑定工作。
    (二)從事鑑定與校正工作的人員必須熟悉品質文件,並符合所負責
          工作相關規定之要求。
    (三)持續改進管理系統有效性以符合本規範。
    (四)各級消防機關應確保實驗室管理系統之完整性。
二十二、品質手冊應包括或引述含技術程序之支援程序;簡述用於管理系
        統文件化之架構;明訂技術管理人員與品管人員角色與責任,及
        確保符合本規範之責任。
二十三、由訓練合格人員定期對火災證物鑑定工作內容進行內部稽核;針
        對管理系統的全部要項,包括鑑定或校正等進行內部稽核。負責
        人依既定時程負責稽核計畫與任務編組。
二十四、稽核發現鑑定或校正結果之正確性或有效性有疑問時,應及時採
        取矯正措施;若影響火災證物鑑定結果時,應以書面通知送驗單
        位,並停止鑑定工作至確定改善為止。稽核過程、稽核發現及相
        關矯正措施均應記錄。後續追蹤查核時,查證並記錄矯正措施執
        行情形與效果。
二十五、實驗室管理階層應依預定時程與程序,定期對實驗室管理、鑑定
        或校正工作進行審查,並進行必要修正,審查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政策與程序之適合性
    (二)管理與監督人員報告
    (三)內部稽核結果
    (四)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試驗之結果
    (六)工作量與工作類型之變更
    (七)其它相關事項,如品質管制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