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火災證物鑑定工作之管理系統,將政策、系統、方案、程序及 說明書文件化,確保鑑定與(或)校正結果的品質。系統文件化應 傳達適當人員瞭解,便於取用。
二十一、實驗室管理系統與品質相關政策,應於品質手冊(任何名稱皆可 )內明訂,品質政策聲明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以優良專業實務和其測試與校正品質從事火災證物鑑定工作。 (二)從事鑑定與校正工作的人員必須熟悉品質文件,並符合所負責 工作相關規定之要求。 (三)持續改進管理系統有效性以符合本規範。 (四)各級消防機關應確保實驗室管理系統之完整性。
二十二、品質手冊應包括或引述含技術程序之支援程序;簡述用於管理系 統文件化之架構;明訂技術管理人員與品管人員角色與責任,及 確保符合本規範之責任。
二十三、由訓練合格人員定期對火災證物鑑定工作內容進行內部稽核;針 對管理系統的全部要項,包括鑑定或校正等進行內部稽核。負責 人依既定時程負責稽核計畫與任務編組。
二十四、稽核發現鑑定或校正結果之正確性或有效性有疑問時,應及時採 取矯正措施;若影響火災證物鑑定結果時,應以書面通知送驗單 位,並停止鑑定工作至確定改善為止。稽核過程、稽核發現及相 關矯正措施均應記錄。後續追蹤查核時,查證並記錄矯正措施執 行情形與效果。
二十五、實驗室管理階層應依預定時程與程序,定期對實驗室管理、鑑定 或校正工作進行審查,並進行必要修正,審查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政策與程序之適合性 (二)管理與監督人員報告 (三)內部稽核結果 (四)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試驗之結果 (六)工作量與工作類型之變更 (七)其它相關事項,如品質管制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