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

法規名稱:

第 六 章 紀錄及文件資料管理

二十六、實驗室收件後,應依送驗機關指定項目儘速檢驗,並製作鑑定報
        告。鑑定結果應先經品管人員確認,鑑定報告應經負責人簽核或
        簽署。
二十七、實驗室受理證物,應建立證物監管鏈紀錄,詳細記載證物經手人
        員、收件時間與證物儲存位置,描述證物保全管制流程。
二十八、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
        發管制及建檔保存。檢驗相關文件及紀錄,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延長保存年限。
二十九、應設專人管理相關檔案,包括人事資料、證物監管紀錄表、品質
        手冊、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紀錄、所有檢驗原始資料、鑑定報告
        及電腦列印之資料等。
三  十、紀錄管制
    (一)確保鑑定案件紀錄條理分明,列入之資料包含電話紀錄、證物
          簽收單、證物包裝與封緘、觀察與鑑定結果紀錄、參考資料等
          。
    (二)佐證結論所需資料,除負責鑑定人員外,能由其他鑑定人員解
          釋相關數據資料。
    (三)使用儀器鑑定證物,須記錄鑑定參數。
    (四)證物鑑定結果依據之證明資料均須列入紀錄,案件紀錄每頁都
          可追蹤鑑定人員。
    (五)實驗室鑑定紀錄須顯示總頁數及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