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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總則

一、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署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含駕駛)。
三、本署得依業務需要與工友簽訂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