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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工資

二十五、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
        支,離職之日停支。但死亡當月之待遇按全月支給。
二十六、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
        準表規定核支。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
        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
        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
        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不同機關普通工友者,或經改僱
        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且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再遞補者,應維持其原
        支技術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
        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經依上開規定續支原技術工友餉
        級,嗣再改僱為其他機關普通工友者,其餉級核支及年終考核之
        晉支,均予維持原技術工友之規定。
        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原技術工友
        缺額仍予遞補者,依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在不超過所任普通工
        友規定最高年功餉級及專業加給範圍內支給。
二十七、工友工資配合本署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